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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及启示

  五、几点启示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既可以是市场结构体系的总分层,也可以是某一层次市场的细分层。例如,台湾的资本市场总结构有四层:集中市场、柜台市场、兴柜市场和盘商市场,但其集中市场中又细分为一般企业和科技企业板块,制定了不同的上市条件,在柜台市场中又分一般股票与二类股票,也制定了不同的上柜和监管标准,这种层次的总分和细分,有助于在各个层次上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使资本市场体系更具弹性和活力。
  反观我国国内市场,从宏观上看,仅有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集中交易市场,对于柜台交易等场外市场,虽有代办股份转让报价系统(含退市、中关村企业报价系统和正在建设的公众公司报价系统),但其既不成规模,也没有明显的体系。目前,上交所和深交所职能定位基本重合,上市标准同一,深交所所定位的中小板乃至创业板市场,受制于制度和政策因素,有名无实;场外交易市场交投清淡,市场影响力有限,内部层次与板块的界分相当紊乱。
  我国新颁布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的战略目标,2005年底《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又为多层次市场的发展放宽了法律约束。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迎来了难得的契机。台湾的企业发展状况与大陆有类似之处,其成长快速的企业也以中小企业为主,也迫切需要满足不同层次企业的融资需求,从其多层次市场体系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来看,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有益经验。
  首先,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两个集中交易市场的定位。我国的《证券法》、《公司法》等基本法律虽然为多层次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但仍未能明确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定位。二者之间究竟是分工关系,还是竞争关系,还是以分工为主、竞争为辅,或是以竞争为主、分工为辅?二者在企业上市环节,究竟是市场导向,还是政策驱动,究竟是行政强制,还是双向选择?从台湾的经验看,这样具体的问题在基本法层面是解决不了的,应该在国务院或证监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对此予以明确,只有清晰地界定集中交易市场的职能和分工,才能从根本上明晰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基本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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