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台湾各层次市场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上市 上柜 柜台买卖二类 兴柜
辅导期 公开发行后经推荐证券商至少辅导十二个月,登录兴柜交易六个月 公开发行后经推荐证券商至少辅导十二个月,登录兴柜交易六个月 公开发行后经推荐证券商至少辅导十二个月,登录兴柜交易六个月 无
设立年限 申请上市时已依公司法设立登记届满三年以上(公营事业或科技企业除外) 依
公司法设立登记满二个完整会计年度 公司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并经主管机构出具其属于科技企业,产品开发成功具有市场性的意见书 无
资本额 申请上市时之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六亿元以上(科技型企业3亿元以上) 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私募资本不计入) 实收资本额3000万以上或净值在20亿元以上 无
盈利能力 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者:(1)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年度决算之财务报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均达6%以上者;或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平均达6%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会计年度为佳者。(2)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年度决算之财务报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均达3%以上者。(3)最近期财务报告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之净值不低于财务报告所列示股本2/3。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税前纯益占财务报告所列示股本之比率最近年度达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最近一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者。(2)最近二年度均达百分之三以上者。(3)最近二年度平均达百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为佳。 对企业过去盈利不作要求,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无累计亏损 无
股权分散 记名股东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万股之股东人数不少于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计占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满一千万股(科技型企业为记名股东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且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万股之股东人数不少于五百人) 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万股之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且其所持股份总额合计占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逾五百万股 持有1000股以上股东达300人以上 无
公司治理 不得上市的情形:财务或业务未能与他人独立划分;经发现有重大非常规交易,尚未改善;有迄未有效执行书面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或不依有关法令及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等情事,情节重大的;申请公司于最近五年内,或其现任董事、监察人、总经理或实质负责人于最近三年内,有违反诚信原则之行为;董事、监察人及持股超过其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之股东,于申请上市会计年度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有大量之股权移转情事者;申请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少于五人,或独立董事人数少于二人;监察人少于三人,或独立监察人人数少于一人;或其董事会、监察人有无法独立执行其职务者。 不得上柜的情形:财务或业务未能与他人独立划分;有重大非常规交易迄申请时尚未改善;未依相关法令及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内部稽核及书面会计制度未经健全建立且有效执行,其情节重大者;公司或申请时之董事、监察人、总经理或实质负责人于最近三年内,有违反诚信原则之行为者;申请公司之董事会或监察人,有无法独立执行其职务者 不得上柜买卖的情形:有重大非常规交易迄申请时尚未改善者;未依相关法令及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内部稽核及书面会计制度未经健全建立且有效执行,其情节重大者;公司或申请时之董事、监察人、总经理或实质负责人于最近三年内,有违反诚信原则之行为者。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