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
公司法设立登记满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其个别及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七号规定编制之合并财务报表之税前纯益占财务报告所列示股本之比率最近年度达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最近一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者;或最近二年度均达百分之三以上者;或最近二年度平均达百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为佳者。前述合并财务报表之获利能力不予考量少数股权纯益 (损) 对其之影响。但前揭之税前纯益,于最近一会计年度不得低于新台币四百万元。
3、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万股之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且其所持股份总额合计占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逾五百万股。
4、董事、监察人及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东,将其持股总额依本中心规定比率,委托指定机关集中保管,并承诺自股票在柜台买卖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出售,所取得之集中保管证券凭证不予转让或质押,且二年期限届满后,集中保管之股票允按本中心规定比率分批领回的。
5、经二家以上证券商书面推荐者。惟应指定其中一家证券商系主办推荐证券商,余系协办推荐证券商。
6、在柜台买卖中心所在地设有专业股务代理机构或股务单位办理股务。
7、应于兴柜股票市场交易满六个月以上。
四、股票登录兴柜条件
台湾兴柜市场的定位有二:一是上柜上市企业的预备市场,因法律规定上柜、上市企业均须在兴柜市场交易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上柜、上市;二是公开发行未上市股票的统一交易市场,意在收编公开发行未上市股票的地下交易市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正是基于上述定位,兴柜股票的登录条件极为宽松:
1、必须是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2、经二家以上证券商书面推荐并检送最近一个月对该公司之“财务业务重大事件检查表”。
3、在柜台买卖中心所在地设有专业股务代理机构或股务单位办理股务。
4、募集发行之股票及债券,皆应为全面无实体发行。
5、公开发行公司初次申请其股票登录为柜台买卖者,应提出股份由其推荐证券商认购一定比例。
从上市条件基本可以勾勒出台湾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全貌,台交所集中市场上市条件严格,其申请企业无论是资本额、设立年限、财务要求、股权分散还是公司治理等均严于其他层次市场,在台交所市场中又有层次的细分,除了一般大企业外,还针对科技型企业和公营事业规定了较为宽松的上市条件;柜台买卖市场其上柜条件较为宽松,企业以中小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为主,因此对其上柜条件的要求较之台交所低了一个层次,为了帮助台湾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和重要事业及早进入资本市场,2000年在柜台买卖中心中新设了二类股票,其上柜条件较柜台买卖更为宽松;兴柜市场是上柜、上市预备市场,其上兴柜交易的审核主要交由推荐的证券商负责,上柜条件以程序性条件为主,没有实质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