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及启示

  台湾原先将股票公开发行分为强制公开与自愿公开发行,强制公开即要求实收资本在一定数额(原为2亿新台币,后提升为5亿)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办理公开发行程序,后《公司法》修改删除了强制公发的规定,仅规定公司可依董事会的决议,向证期局办理公开发行程序。 因此,公司是否申请公开发行,完全属于其企业自治的范畴。对于申请发行的企业,台湾法律也没有资本、规模和经营业绩的要求。
  二、台湾的股票上市条件
  台交所是台湾唯一的股票集中交易市场,台湾的许多国际性大企业台积电、台联电、中信金控、明基、台泥等都是在台交所上市并由此走向国际化道路的。为了顺利执行上市审核职能、维持上市证券的品质,台湾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规定了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申请在台交所上市的公司,除公营事业外,均应先申请其股票登录为兴柜股票柜台买卖,届满六个月,并完成公开发行有价证券的相关程序,台交所方受理其上市申请。
  一般企业上市需满足四个条件:
  1、设立年限:申请上市时已依公司法设立登记届满三年以上。但公营事业或公营事业转为民营者,不在此限。
  2、资本额:申请上市时之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六亿元以上者。
  3、获利能力:其个别及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七号规定编制之合并财务报表之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者:(1)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年度决算之财务报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均达百分之六以上者;或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平均达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会计年度为佳者。(2)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年度决算之财务报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均达百分之三以上者。
  4、股权分散:记名股东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万股之股东人数不少于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计占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满一千万股者。
  三、台湾的股票上柜条件
  台湾柜台买卖中心是台交所下第二层次的股票交易市场,进入柜台买卖中心的股票也必须是经证期局核准公开发行的股票。股票上柜相关条件集中规定在《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以下简称上柜准则)中。
  1、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者,以公司登记 (或变更登记) 后之证明文件记载之资本额为准。但私募有价证券未经公开发行之股份不列入前开资本额之计算。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