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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制变革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兼评新《证券法》、《公司法》实施后的金融创新法制环境

  (五)法制创新力。马克思说过,“法制作为经济生活的记载,总是植根于一定的经济生活而又落后于变化的经济生活。”尽管两法的颁布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基本法律相对于资本市场经济现实的滞后性,但证券市场仍有许多领域的法律和制度需要更新和创制。金融创新需要法制创新作为先导,否则许多领域的创新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例如,在衍生品领域,迫切需要国务院对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品的明确界定;在发行领域,需要公开发行的具体规则和私募的具体规定;在交易领域,需要明确多层次市场的构成,明确公开发行但不上市股票的转让问题;在业务行为领域,需要对融资融券、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等作出规则指引;在违法违规查处方面,需要制定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对非法证券发行交易、短线交易、违法信息披露等结合两法的新规定作出实施细则,等等。
  总体而言,两法的颁布为证券市场的金融创新打开了空间,提供了宽松的法制环境,但法制的嬗变需要法制权威性、法制整合力、法制公信力、法制执行力、法制创新力等众多因素的配套提升,这一过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立法、执法和自律机构任重而道远。反馈到金融创新领域,也意味着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是伴随着法制变革的渐进式进程,要遵循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反复论证,深入推进,任何试图毕其功于一役的急功近利的思想和实践都是不现实的。
  三、完善证券法制体系,发展金融创新,改良金融生态
  自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晓川提出“金融生态”这一命题后,加强金融生态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已经成为金融理论界及各方关注的热点议题。“金融生态”范畴是对金融业的一种拟生化概括,充分概括了金融像生物一样的有机本质,体现了金融业的“生命性”、“竞争性”和“自适性”的生态特征。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证券业也同样面临生存、发展、竞争、自适等金融生态的一些共性问题。金融创新和法制环境是衡量金融生态质量的两个重要指标。在社科院课题组完成的《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研究报告》中认为法律和治理是金融生态建设的核心,金融创新是提升金融业竞争力和生命性的源泉。两法中有50余处明确授权国务院或证监会制定具体的规则或细则,这为重构证券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两法颁布实施后宽松的政策环境,也为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提升资本市场法治程度提供了难得的契机。鉴于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和系统工程,要作的工作很多,以鼓励和促进金融创新,改良证券业金融生态为出发点,应科学规划,分出轻重缓急的改革层次。笔者认为,目前当务之急应做好如下一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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