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法律救济
李统才
【关键词】农村违法建筑 法律救济
【全文】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没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农村违法建筑虽包括各种违法建造的建筑物,但主要是指住宅。依其“违法”的程度不同,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建造人在他人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物;二是建造人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兴建住宅,即建造人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再兴建住宅。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种情况予以分析探讨。
一、农村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利用问题
农村村民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上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能自由行使权利。但是,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的建造人因其违法建筑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
对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动产所有权说,即认为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者,因其违法性不可能得到国家的认可,故由此派生的权利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构成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的保护。(2)占有说,即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物的占有,是基于占有的意思而控制物的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外,建造人自己可以对违法建筑为占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的占有。
笔者认为,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也就是说,违法建筑物在被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之前,建造人享有着对该违法建筑的实际的占有,而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的这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确认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可以有效的实现占有的保护功能,即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占有一旦存在就应当受到保护。占有不仅包括了合法的占有,也包括了非法的占有,任何人未经法律的授权,不得剥夺他人的占有。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是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因此,占有说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可取的。
二、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