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自己的房间里设置了一支枪,射中了非法闯入者原告的大腿,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得到被告的赔偿呢?“杀死夜间盗贼”是一种正当的行为,这一点在古巴比伦法、古代西伯莱法、古罗马法,以及古代中国法中都有着类似的规定。墨子所谓“杀盗人非杀人”,简要地道出了其中的道理。到了近现代以后,法律对房主加上了人道的责任,要求房主对入侵者承担一种合理注意的义务。什么叫“合理注意”,这又是一个道德问题,要避开抽象的道德论,就有了经济分析的思路。对于这个案件,可适用的规则有六套,其中第一,如果财产主有充分的法律救济方式,或者对财产的威胁细小,那么他不得使用致命的武器;第二,在人口众多的居民区或者商业区,不得使用致命的枪支;第三,如果致命武器的使用者不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减少事故的危险,那么他保护财产的特权丧失;第四,如果财产未充分地圈起来防止动物、儿童和青年人进入,那么房屋主只能够在晚上使用弹簧枪;第五,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致命武器而不承担赔偿的责任:成年人企图非法闯入实施盗窃或者毁坏财产的行为,无辜的闯入者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第六,如果财产主与非法闯入者都不存在粗心大意,那么财产主应该承担责任。波斯纳说,在这6种模式中,前5种都可以进行经济分析。这个案件实际上最后上诉到了衣阿华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法院判定被告支付给原告2万美金的实际损失和1万美金的惩罚金。法院的判决与波斯纳的理论结论是一致的。
经济分析法学是所谓社会科学交叉研究的产物,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大举进攻法律学,法律科学在丰富多彩的同时,也被割裂得支离破碎。在这场交叉研究的混战中,经济分析法学是最大的赢家,大有成为侵权法学占主导地位的趋势。经济分析法学对侵权法学传统的冲击,不在于它所采用的经济学的方法,而在于它动摇了传统侵权法的根基,因为它试图将“成本/收益”的计算取代“普通理智人”的尺度。
八、侵权法的末路
侵权法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并没有美好的未来。侵权法尚未成长成参天大树的时候,就开始走向没落。
从侵权法内部来看,侵权法迄今都没有形成内在的逻辑结构,包括制度层面和理论层面的逻辑结构。从大陆法系的情况看,主导的理论学说是过错责任,辅以严格责任的例外;从英美法系的情况看,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一直在纠缠。法官们和法学家们一直在努力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但是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毕竟过错责任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以保护被告人为隐含目的,而严格责任则以原告为核心,以保护社会利益和弱者为目的。协同两者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许多法学家想用过失原理来解释严格责任,希望在侵权法中排除严格责任。有些领域可以有牵强的解释,比如雇主对雇员履行职务时候发生的伤害承担责任,可以解释为雇主选人的过失,再比如,危险活动者对受害人的责任,可以解释为设定超出正常程度危险本身就存在过失。但是,有些领域实在不能够用过错责任来解释,比如在自己土地上非自然地使用自己的土地,结果造成了邻居的损害,再比如,产品制造商对最后消费者伤害承担的责任。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扬言严格责任绝对不是侵权法的原则, 但是几十年后,美国大多数州都承认了严格责任。一个法律部门中同时存在着两个相互对立的基本原则,我们能够说这个法律部门成其为法律部门吗?
从侵权法的发展来看,许多曾经为侵权法的内容开始从侵权法中剥离出去,形成了自己的法律部门,有了自己的法律框架和基本原理。其中突出的是,交通伤害变成了事故成文法,普通法的私害演变成了成文法的环境法,医疗过失发展成了医疗事故成文法,工业事故法演变成了劳动保障法。原来的私法逐渐有了公法的性质,这一部分侵权法转变成了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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