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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体味:权力寻租与国有资产的流失

  泰隆公司愿意支付一二千万元,却又为何要在本案中坚持建设局让步二三十万元?——个中道理应非常简单:无论建设局让步多少,只要建设局让步,建设局必定要在某中院签署调解协议,这就等于让现在的建设局确认了当年李锦梁签订的《分配协议》的合法性。——但是,处理国有资产,无论多少,建设局均无权力,故建设局不拟让步。
  纯粹是基于揣度:可能正是因为某中院不顾事实、曲解法律,已经或必将形成对建设局极端不公正的判决,才导致某市泰隆公司上述诉讼策略。——不过,情况也可能完全相反,即:先有泰隆公司的诉讼策略,而后才有某中院不公正的判决。而另闻,泰隆公司的院外活动能力非凡,故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大一些。
  Ⅳ. 本案所暴露的政治经济问题
  本案一审过程中,建设局出于无奈,曾请求某市市委、市政府关心此案,某市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曾给予关心,但未能扭转本案一审判决。
  本案一审判决之形成,往最坏的方面想:应系某市新旧政治力量较量的结果;往最好的方面想:可能仅是某中院个别领导人出于某种特别的考虑所致罢。
  本案二审中,如果建设局继续败诉,则建设局又将回到前述诉讼A或诉讼B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如果选择诉讼A,即便建设局胜诉,但正好达到了泰隆公司的诉讼目的——迫使现在的建设局确认建设局原局长当年所签一切协议的合法性;如果选择诉讼B,虽有挽回巨额流失的国有资产的可能,但因案件涉及的面太大,若缺少党和政府从上到下的支持,建设局能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且该案不利于适可而止。——因此,笔者以为:选择诉讼A或诉讼B,非建设局能为之,以目前的事态看,可能也非某市政府能为之,能为之者,当系更高一级的权力机关:省委、省政府。
  反过来看,某中院的一审判决虽然不公正,但在实现泰隆公司的诉讼策略上,应绝非简单的耦合。毕竟,市场与权力的寻租,是彼此进行的,孤掌难鸣呵。
  如今的建设局,虽系一级行政机关,却处在如此狼狈的境地:因攀中院不公正的判决,迫使其还得看泰隆公司的脸色行事。比如:建设局现在的办公楼在泰隆大厦9-13楼,该楼的物业管理公司是泰隆公司,建设局拟在一楼主入口处挂一块处室分布图的匾,以方便群众办事,这一简单的要求竟然因泰隆公司的反对而不得不作罢。——这种情状,简单看之,止增笑尔,但其实质却反映了如下政治经济问题:一个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寻租活动,可抑制公共权力竟至于此!
  
  2006年5月于炳草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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