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立法可以有三种模式供我们选择,第一是单行法立法模式,即分别针对劳动关系、劳动基准、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分别进行立法;第二是进行法典化,即制定统一的劳动法典;第三是采取折中方案,即维持目前劳动基本法统帅下的单行法支撑的
劳动法体系,这需要进行大量的完善工作,包括旧法的修订,新法的制定,各法之间的衔接,工作量也不小,而且存在与民法纠缠不清的问题。德国采取了这样的模式,不过,德国近年来一直不遗余力地力图汇编一部包容全部劳动法律规范的《劳动法典》。
或许有些“学术帮派”由于误读了英美法,而对法典有种盲目的排斥冲动。即使如此,也应当对我国的劳动立法进行体系化梳理,找出漏洞,进行完善。
(二)法典化的优势
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对
劳动法进行法典化是可行的。
劳动法是劳动者权利保障法,而不是劳动管理法,只要明确
劳动法权利本位这一基本宗旨,就会发现
劳动法具有稳定性,除了对劳动者保障水平逐渐提高,不会出现其他大的变动或倒退。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对
劳动法进行法典化的尝试。
就现实而言,劳动立法法典化有以下几个优势:第一,对于立法而言,可以实现各种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消除单行法之间的不和谐因素,以后只要根据社会进步,逐渐修订少量条款就可以继续适用,立法的长期成本相对较低;第二,方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第三增强劳动争议司法的严肃性,统一的劳动法典给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感觉绝对不同于零散的单行法体系,任意曲解法律和亵渎法律的现象会相对减少;第四,方便普通劳动者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应当方便普通人明确和自觉保护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传承社会文明,劳动法典可以使他们更方便的检索自己的权利。为数众多的劳动单行法会让劳动者无所适从,事实上造成了"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尴尬局面.
(三)劳动法典的重点
第一,把劳动关系纳入合同轨道。通过确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法律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行为,杜绝用人单位强加于劳动者的非法格式条款,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
第二,把劳动基准界定为强制性规范。通过确立工资、作业时间、以及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法律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权利。这是符合
宪法有关规定的,我国《
宪法》第
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