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法系
法国和俄罗斯是法典化的典型。法国在1973年颁布了《法国劳动法典》,经过几次修改于1981年定案。俄罗斯于1991年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劳动法典》。
德国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劳动法典,但是通过民法中的雇佣合同制度以及单行劳动立法,对劳动者权利也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
(二)英美法系
1935年8月14日,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的成果之一,《社会保障法》获参、众两院通过,给美国社会带来繁荣、昌盛和稳定。这部法律在世界社会保障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和
劳动法的范畴还是有所不同的。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都被纳入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其保护标准至少不低于同时期的劳动立法。另外,美国于1970年制定了《职业安全与卫生法》。
英国于1897年制定《劳工赔偿法令》,确立了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后,又陆续颁布了《工伤保险法》(1906年)、《老年保险法》(1908年)、《儿童法》(1908年)、《职业介绍所法》(1909年)、《失业保险法》(1911年)、《国民健康法》(1911年),此外还有一些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设施。所以,从总体上来看,,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实施范围的广度,还是所含内容的丰富程度,都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三、我国劳动法体系亟需完善的地方
从当前状况来看,我国劳动立法领域还有很多初期和基本的工作要做。比如,我们需要制定或完善《集体
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单行法律,以及为数众多的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含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从而构建一个结构合理、内容完备、操作性强的
劳动法体系。
有人也许会指出,还应当完善对用人单位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其实是多余的,因为用人单位在立法领域从来就不缺乏代言人,民法典的起草,物权法的热炒,知识产权法的兴起,已经使得“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点得到足够的张扬,在劳动立法中再奢谈什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进行平等保护,有点过分了。
四、我国劳动立法可以法典化
(一)劳动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