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法律视角——对《证券化带来的会计确认问题探讨》的一个补注
刘燕
【全文】
资产证券化,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给现有的会计与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新的课题。有趣的是,会计界似乎将传统会计处理方法在资产证券化的确认与计量面前暴露的问题,一古脑归结于法律形式主义的影响。余坚先生的《证券化带来的会计确认问题探讨》(载《四川会计》1998年第11期,以下简称“余文”)一文清晰地展示了会计界的这种思维方式。的确,同会计界顺应资产证券化发展而不断修订、更新有关的会计准则的积极态势相比,法律界,特别是司法界显得非常消极或者保守,目前尚未见任何一个国家专门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新的法律制度框架。然而,将会计确认问题完全归结为法律“形式重于实质”的影响,未免有些简单化,也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正如余文所言,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点,同时也是其倍受人们关注和青睐之处,在于其特具一格的思维方式和精巧紧密的结构安排。这种立体化的交易不仅对会计确认,而且对法律确认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试图对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展示法律重视交易“实质”的一面,并简要分析其对会计确认的影响。这似乎够不上与余文商榷的程度,姑且称为对余文的一个迟到的补注吧。
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与会计问题的共通性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发起人的融资行为,其复杂的结构设计无非是为了对证券持有人提供妥当的保障,以便获得后者的资金融入。因此,资产证券化与传统的担保融资之间并没有截然的分界, 对提供融资便利的债权人的保护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核心法律问题。然而,ABS持有人并非是唯一为发起人提供资金便利之人,一个发起人往往还存在其他债权人,他们与ABS持有人的利益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立的。对于ABS持有人来说,资产证券化下SPV的独立性以及其拥有的具有稳定现金收入流的资产,是对债权的良好保障,意味着自己的债权风险已经与发起人整体资产风险隔离开来。但是,对于发起人原有的债权人,特别是无担保权的债权人,由于资产证券化的结果是发起人的一部分资产被独立出来为特定债权人的清偿保障,从而削弱了其债权赖以实现的财产基础。特别地,资产证券化的滥用可能成为发起人逃避债务的有效手段,实践中不乏欺诈性转移的例子。因此,当发起人陷入财务困难或者濒临破产时,发起人的一般债权人可能主张资产证券化交易下资产转让的无效性,以及SPV的非独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