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经营”学说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法律生活中仍然很有市场。众多的政策法规和经济、法学学界的学说频繁地引用授权经营理论。那么这种授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具体性质是什么?有的说是“被授权者代表委托人对所委托的资产行使代理股东权”,而不是把一般国有企业(子公司)的国有资产划拨到资产经营公司(母公司)名下,视作后者对外长期投资的法人资本(熊海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性质与建设方向,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5 。更有甚者,进一步界定授权经营之“授权”的内涵,既不是《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所涉及的企业经营权,也不是《
公司法》所规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而是作为具有出资者所有权权能意义、又被明确设定范围的国有资产的资本经营权 韩小明,王宝库,王鹏 论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研究,1999.6 。不过还是有少数学者对此问题提出质疑:“授权经营究竟是财产关系还是行政关系?”抑或中肯地批评道 “授权性质非驴非马,授权内容不清不楚,法律关系不明不白”,由此导致授权机构在利益面前相争,在问题面前相互推诿,从而无法落实和追究责任。
笔者认为,促使发生争执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将“授权经营”之“授权”和委托代理之“授权”区分开来,混淆了两者的界限。这两个“授权”不但形似,而且神也多有相似之处。但授权经营之授权,终究含着强烈的行政色彩,在此关系下国资运营主体充当的角色是代行股东权的“假老板”。这种情形下的授权可大可小,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一旦政策改变,对国资运营主体所授之权的大小或度就会发生改变,这就必然会造成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过多干涉,即导致政企不分、政资不分。而私法中委托代理下的所授权利是代理权,而非代表权,按照《
公司法》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取得的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充当的是“真老板”的角色。在此种情形下,国资委授予国资运营主体的权利大小就有了相应的规定,国资运营主体在该权限下拥有了经营自主权,依据市场自主决策。同样,国资运营主体持股的子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也就从法律上获得了保障,依法在公司章程内自主制定经营决策和战略方案。如果真要说成是“授权经营”,至少也应是授权委托经营,那么还是要划归于委托代理的经营模式。当前,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者角色的出现已基本结束了“政资不分”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