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上的演变不难看出,第一,“授权经营”产生的背景是在组建企业集团试点中,政府(有关部门)将企业集团非核心企业的财产划拨并授权给核心企业,由核心企业负责经营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可见,授权经营其实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某一阶段里的一项政策措施。这个阶段是指在实施现代企业制度之前,国有企业对国家(政府)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二,随着改革逐步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授权经营的内涵就相应地演变为政府对企业母公司的授权,授予母公司作为子企业的具体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这的确能解决被授权企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人到位并履行好职能的问题,理顺母子公司关系。但是,这也带来了如下两个问题:其一,既然通过授权给予母公司的权利是母公司依据《
公司法》应享有的,那么是否不授权母公司就不能依《
公司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其二,授权经营是在出资人虚位的背景下为推动大型企业集团的资本重组、扩大其资本经营的规模而提出的措施。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国有出资人的缺位,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和监管问题。尽管其能理顺母子公司关系,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人到位并履行好职能,却不能完全解决母公司的出资人到位并履行好职能的问题,不能完全理顺政府和被授权企业的关系(熊海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性质与建设方向,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5)。第三,依照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国家按“政资分离”原则由新成立的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既然授权经营是在出资人虚位的体制下而采取的措施,无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理论与政策已完成其历史使命。尽管《
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以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国资监管条例》)第
28、
29条等法律法规对授权经营作了规定,但那都是历史演化的遗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