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授权经营”的重新审视

对“授权经营”的重新审视


rethinking on the authorized operation''s theory


严城


【摘要】“授权经营”的初始目的和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国有出资人的缺位问题。那么,在国有出资人代表者正式确立后,授权经营理论无疑已变得不合时宜。其实,所谓的“授权经营”只是私法之委托代理的一个变称,只不过其授受之权比其他非“授权经营”模式的授权度更大一点而已,而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并没有改变。
【关键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委托代理
【全文】
  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联合下发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对授权经营的定义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企业集团)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
  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在这里,政府授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集团一定范围内的紧密层企业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政府所授之权与政府对核心企业的管理权限性质上相同,但内容要小些,因为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还保留了对紧密层企业的管理权,只不过要通过核心企业来实现。而紧密层企业作为法人仍然独立存在,因此,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基本相同,或者说,小于或等于前述权利。
  此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们又进一步提出,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由此,政策上要求企业集团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于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内涵就相应地演变为政府对企业母公司的授权,授予其行使集团范围内子企业的国有产权,亦即由母公司作为子企业的具体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事实上,不论授权与否,都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出资人分别对被授权企业(母公司)行使股东权。接着,党的十六大确立了“统一所有、分别代表”的改革方向。该方针在政策上变为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将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权利、职责和义务相统一,使国有资产在“有进有退”的战略性重组中走向目标单一。于是,按“政资分离”的原则由新成立的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