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兼子一、竹下守夫 著 白绿铉 译 《
民事诉讼法》(新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109~110页。
李浩 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43~50页。
常怡 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页。
李浩 著 《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110~117页。
Wright & Graham·FederalPractice andProcedure :Evidence $5122at556,转引自李浩 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110~117页。
罗森贝克将德国民法的法定规范分为四类,即权利发生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限制规范。在此基础上,他认为,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权利之不存在的当事人就妨碍、消灭或限制权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危险域说首先由德国的普勒尔斯(Prolss)提出,指依据待证事实属于哪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为标准,决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即当事人应当对其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损害归属说首先由瓦伦·多尔夫(Wahren-dolf)提出,指以实体法确定的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原则为分担举证责任原则的标准;盖然性说指以待证事实发生盖然性的高低作为分担举证责任的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 编 《形式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7月第2版,第34页。
左卫民陈刚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法理与反思》,《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期(总第一辑)。
(日)谷口安平 著 王亚新刘荣军 译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1月第2版,第1477页。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 著 白绿铉 译 《
民事诉讼法》(新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页。
沈宗灵 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7~50页。
王利明 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
王利明 杨立新 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298~3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