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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兼评我国《票据法》第61条和68条的规定

浅析票据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兼评我国《票据法》第61条和68条的规定


刘燕


【摘要】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本文即针对承兑人的主债务人的身份,分析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即承兑人要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该责任是第一位的、绝对的付款责任。还有他要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笔者从设立承兑制度的目的、票据法的理念以及国外的票据法相关规定三个角度分析了承兑人的最终追索责任。在第二部分中,笔者评析了我国票据法第61条和68条的规定,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票据责任 付款责任 追索责任
【全文】
  众所周知,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正是承兑人主债务人地位的确立,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从期待权——不确定的权利,变成了现实的权利;另一方面,出票人和背书人都成为了次债务人,他们都免于受到由于票据被拒绝承兑而引发的期前追索。这些变化都是由于承兑人承担了票据责任而出现的。那么承兑人到底有哪些票据责任?在我国票据法中又是如何体现的?笔者就此作一些浅显的探讨。
  一、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此时,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下面,笔者就这两点作详细的分析。
  (一)承兑人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
  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付款人不是汇票上的义务人,没有责任对票据进行付款。这时,他不会因为拒绝付款而承担票据法上的任何责任,即汇票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关系人,而不是债务人,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然而,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便上升为汇票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开始承担票据义务。承兑人的票据责任是因他本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旦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盖章,便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接受汇票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义务分为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所谓第一义务,又称主义务或付款义务,是指票据第一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承兑人作为汇票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就是履行他的票据第一义务,即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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