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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与会计职业之间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

  (3)法律责任风险的现实性与分散风险机制的匮乏
  中国会计职业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是在一个不太友好的法律环境中进行的,转型时期的体制问题让会计师在很大程度上代人受过,因此,法律责任成为大多数会计师担心的首要问题。这也就使得合伙的法律责任特征——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异常清晰地凸显出来,完全遮盖了合伙在组织形式上所具有的优势。与此同时,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也是刚刚出现,它能否合理地、有效地分散法律责任的风险,尚存疑问。域外责任保险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针对专业人士的法律诉讼浪潮中几近崩溃的事实,足以让我们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当域外域外有100多年历史的会计师行都无法承受合伙制下的法律责任负担,纷纷转向“有限责任合伙”时,刚刚起步的中国会计职业界能否应对无限连带责任,的确是一个让人担心的问题。
  (4)对国际“五大”的过分关注,进一步加深了合伙制与中国会计师之间的隔阂
  出于提高我国合伙制事务所管理水平的需要,近年来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将国际“五大”的管理经验推介给国内的会计师,其复杂的管理结构以及合伙人权益等问题令国内的许多会计师们望而生畏。这实在是管理层最失策的举动。合伙本来就是以灵活的管理、低成本的运作而获得传统专业人士的青睐的。国际“五大”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伙,而是一个大型公司与合伙的混合体。由于受传统的束缚,也顾虑社会形象,他们无法摆脱合伙之壳,就利用合伙法赋予的自由度在这个壳中造出一个极其复杂的管理结构。这是“五大”的历史包袱,而不是它们对会计职业界的特殊贡献。以普华为例。早期的合伙人只懂审计,合伙管理或者合伙人权益的计算却从来不成为问题;一百多年后,普华强大的管理咨询部门能够为众多大型商业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却无法解决自身的体制不顺问题,不得不请求专业管理咨询公司的帮助。我们应当吸取这些教训,对合伙的局限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而不应该把它们当作什么“经验”强加到本来尚没有历史包袱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头上。
  上述这些方面的问题结合在一起,令合伙制在我国成为一个不受欢迎的“舶来品”,它不仅没有给会计职业人士带来一种便利的执业方式和低成本的组织形式,反而干扰了他们正常的业务发展,无谓地消耗了专业人士宝贵的时间和精力。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人所公知的:合伙制改革变成了一个缺乏群众基础的、自上而下的“推行”过程。
  
  六、调整合伙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历史经验与现实教训,足以让我们对合伙制产生一种清醒的认识,也警示我们对合伙制应当有一种合理的、而不是过高的期望。实施合伙制能够为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不论是眼前的,还是从长远来看,但是,这需要现行的法律制度提供一个真正的、与公司相区别的合伙组织形态。同时,实行合伙制并不解决中国会计职业发展的根本问题,更不可能解决中国会计职业发展面临的所有问题。
  专业人士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以不同的业务为侧重点时,他们对执业方式的灵活自主与规避法律责任风险两个方面的要求是不完全一样的。不同组织形式的存在为专业人士提供了一种多样化的选择。合伙作为一种低成本的、灵活的、能够充分发挥专业人士自主性和创造力的组织形式,最符合发展初期的、小型的会计师行的需要。合伙所蕴蓄的平等、合作、共同管理的理念,也只有在小型事务所中才能真正成为现实。当然,作为一种价值观,这些“平等”、“合作”的理念与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相一致,对于规模较大的事务所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不应当忘记,合伙首先是一种“方便好用”的组织形式,它对于职业道德或人文精神的熏陶只是潜移默化的,需要通过长期的实践而逐步形成,不可能通过人为地搭建一个合伙的组织框架就能够创造出来的。因此,我们不能理想主义地行事,置合伙组织形式与会计职业规模化发展之间的冲突于不顾,一味地要求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合伙只不过是专业人士可以采用多种执业方式之一种,它应当成为、也只能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一种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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