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组织形式的优势本来在于其自主管理、灵活性、不受法律干预,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以个人技能为基础的专业人士的需要,但是,我国专业服务在法律上强调的是一直“组织机能”而不是“个人技能”,不论是《
注册会计师法》还是《
律师法》都明确体现出对“事务所”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律师”的重视。脱钩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消除了“官办”色彩,但依然是一种组织化的结构。
从法律的大背景来看,尽管我国已经通过颁布《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而确认了与域外大体相同的商业组织形式体系,但是,注册会计师实际上无法行使选择的权利。个人执业尚未获得法律上的承认,而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在法律运作成本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连合伙最典型的单一税负优势都被税务部门对事务所统一实行的营业税、所得税“合并定率课征”制度而消灭了。在这样一种环境中,合伙组织形式的优势也就无从体现,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则成为一种最理性的选择。
(2)“推动事务所联合”的改革进路加速了与合伙制的冲突
我国的会计职业发展虽然刚刚起步,但现实并没有给它提供一个从小到大的自然发展空间。中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上市公司审计的现实需要,大型国有企业甚至国有银行的审计需求,国际会计公司咄咄逼人的竞争态势,这一切都逼迫中国的会计职业迅速壮大起来。管理层提出了“上规模、上等级”的要求,同时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自己的强烈愿望。然而,这种“上规模”并不是象域外会计师行那样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对外进行扩张,而是人为地在不同事务所之间缔结起“联合”的纽带。不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松散地联合在一起,在组织内部并没有生长出合理的管理结构,也不存在一个共同认同的管理权威。它所带来的问题有目共睹。
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合伙制的推行令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雪上加霜。一方面,合伙制所要求的合伙人地位平等、集体管理、共同决策的基本理念,进一步瓦解了本来就脆弱不堪的管理结构和管理权威,另一方面,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在目前这种所谓跨地区联合的模式下根本无法运作。即使个别事务所由于云集了行业内的精英,能够成功地将合伙制运作起来,其成本也高得惊人。职业管理人的缺乏,特别是熟悉会计职业的管理人的匮乏,迫使一些非常优秀的专业人士转向自己并不熟悉的管理业务,忙于应付陡然增加的管理事务和不断滋生的内部纠纷,根本不可能再专心致志地提高业务能力、扩展服务范围,尽管后者才是会计职业真正发展壮大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