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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与会计职业之间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

  公司就不一样了。19世纪中期出现的公司组织形式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它与“别人的钱”联系在一起的,因此需要由法律来协调所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形式所施加的各种限制和约束,也构成了这种组织形式特有的运作成本。当然,公司组织形式也有其优势,那就是融资便利,适应规模化的商业活动的需要。但是专业服务,特别是早期的专业服务,基本上是独立作业,不需要资本的投入。早期的会计师行的主要的费用就是房租,连助手都是以学徒制的方式招来的,专业人士不仅不需要付给他们工资,学徒还需要给师傅交培养费。因此公司组织形式的融资优势对专业人士没有意义,相反还要受到许多约束,因此专业人士在刚开始执业时,通常不会选择这样一种成本很高的执业方式。当然,在不同国家中,法律对公司的约束程度是不完全一样的,例如美国公司法下的强制性规范就比英国要少得多,因此合伙与公司之间的法律成本差异也不象英国那么明显,美国早期的会计职业人士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也不少见。
  总的来说,对于早期的专业人士而言,合伙或者个人执业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合伙的灵活性、自主性、不受法律约束等特征,使其比公司组织形式更能满足专业人士的需要。在这个选择过程中,不同组织形式在法律责任上的区别并没有成为专业人士关注的问题,合伙下的无限连带责任,也没有妨碍专业人士选择合伙。其中的原因,笔者以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由于业务相对简单,也由于侵权法的不发达,早期的专业服务基本上不存在法律责任风险;第二,即使是一个普通公民,也需要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执业与合伙下的无限责任在专业人士看来也是很自然的。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虽然有些棘手,但是早期的职业组织都比较小,合伙人数目少(例如,普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有三个合伙人),彼此之间也了解、信任,而且共同决定合伙事务,无辜被连累的情形极其罕见。如果一个专业人士实在不愿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他尽可以自己执业,而不与他人组成合伙。
  
  二、 职业化运动与合伙制的形成
  
  在19世纪后期兴起的职业化运动中,合伙逐渐从一种自愿选择的执业方式蜕变成为一种强制性的选择。专业人士作为个体对执业方式进行选择的权利,为了诉求职业地位的目的而整体放弃掉了。
  在这一时期,由于技术进步和分工的细化,专业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规模也逐渐增大,出现职业化的浪潮。人们开始关注专业人士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角色和地位。专业服务本来就有一种建立在知识基础之上的个人专家的色彩,而信誉、责任心等个人品德要素更强化这种形象。英国19世纪的专业人士,以大律师、外科医生、牧师和军官为代表,他们的绅士风度、勇气、无私等良好品质,极大地维护和巩固了其垄断性的专业地位的正当性。
  职业形象与职业活动的组织形式有密切的联系。在公司、合伙、个人执业这三种组织形式中,合伙或个人执业都突出了执业者个人的角色,不论是信誉、责任心还是专业技能,都直接建立在个人行为之上。另一方面,合伙也意味着合伙成员平等、合作、共同决定,这些具有“人合”色彩的特征都有助于专业人士赢得人们的信赖。因此,合伙这种执业方式对于一个职业获得公认的、垄断性的社会地位有直接的促进作用。相反,公司浓厚的“资合”、“商业”、“营利”的色彩,不利于专业人士在社会上建立自己服务于公众利益的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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