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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死亡的权利?

  二
  以往,安乐死问题主要是在医学上、伦理道德上、宗教上引发争议,法律上的讨论主要限于刑法领域,例如是否需要对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追究刑事责任。戴安娜临终前的法律之旅,是第一次将安乐死置于“人权”的范畴之中,要求法律上确认“有尊严地死亡是一项基本人权”,因而引起各界的极大关注。
  英国为实施《欧洲人权公约》而在2000年颁布了《人权法案》。戴安娜的律师认为,选择以一种有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是一项基本人权。英国总检察官拒绝对协助自杀者给予豁免的,实际上剥夺了戴安娜的这一基本人权。具体来说:
  第一,《人权法案》宣布任何人都有权免受非人道的、屈辱的、令肉体和精神遭受折磨的境遇。肌无力症患者正处于这样一种境遇中。总检察官的决定实际上是强迫戴安娜继续承受这样一种屈辱的、肉体和精神倍受折磨的境遇。
  第二,《人权法案》宣布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有绝对自主权。鉴于戴安娜的病情,她要实现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的自主权客观上需要他人的帮助,这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三,《人权法》反对个人歧视。如果戴安娜是一个正常的人,她可以合法地结束自己的生命,因为自杀并不是犯罪。但是疫病使她失去了自杀的能力,她需要第三者的帮助。然而《自杀法》对协助自杀者以犯罪论处,使她无法获得第三者的帮助,因此构成了对戴安娜的歧视。
  然而,英国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都没有接受这种主张。英国上议院认为,《人权法案》赋予个人以“有尊严地活着”的权利,而不是“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也认为,从《欧洲人权公约》或者《人权法案》本身,都不能推论出“死亡的权利”,不论死亡是经第三人之手还是由公共机构(如医院)帮助进行。
  法院对于《人权法案》的解释似乎有些武断,但也是人们意料之中的结果,尽管对于戴安娜来说,这样一个结局可能过于残忍。安乐死的问题牵涉到道德伦理、宗教、法律、医学诸多方面的巨大分歧,是否应当将安乐死合法化,应当是由民意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决定的问题,而不应由法院通过个案来确认这一将对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原则。在拒绝承认“死亡权”的背后,是一种深深的隐忧,那就是对生命价值的轻视可能导致人类屠杀惨剧的重演。欧洲国家对于当年法西斯德国所推行的以消灭劣等种族或者老弱病残者为目的的安乐死计划记忆犹新,因此对于将安乐死合法化普遍抱有警惕心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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