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各地改革行政许可实施制度的不同做法遇到一些问题、对其存在不同认识也是正常的。每一项新制度的实施基本上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应当允许各地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继续研究和探索改革行政政许可实施制度的新机制和新办法,其最终目的都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行政许可制度。对此,《
行政许可法》并没有对实践中出现的这些行政许可实施制度方面的新做法作出或肯定或否定的全面评价,而是针对社会上反映行政许可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目前能够把握的、确实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办事的一些做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作出义务性的规定;而对一些一时还把握不准、需要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仍需继续研究和探索的做法只是作出引导性的规定,如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经验,但为了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还应照顾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相对集中许可权,不是要绝对集中,而是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衡量,适于集中的行政许可职能和权力应当合并,不适于集中的则不合并,应该遵循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第二,在集中行政许可权时,应拓宽思路、不拘泥于现有的集中模式,积极探索新的集中行使许可权的方式,进一步改进行政许可的办公方式和办公手段。2001年发布的《关于贯彻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五个原则需要把握的问题》指出:“要努力改进许可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改革应当建立“信息网络技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模式,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法律制度的成熟与完善,努力做到行政许可事务的网上办理,实现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 ]
【注释】 魏迪(1981—)男,江苏徐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见程建平:“实施好《
行政许可法》的关键是变革管理理念 ”,《秘书之友》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