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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与实施机制——以人为本角度的一个审视

  四、行政许可权集中实施的优点
  《行政许可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基础在于:第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所积累的经验,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提供了成功范本和实践基础;第二,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对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提出了迫切需要。多部门、多环节、交叉重复许可,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弊端之一。比如,某地级市一个技改项目从立项到开工需要17个部门办理34道手续,至少盖52枚公章;一个外商投资项目从申请到办结,时间拖了近2年。针对这些问题,自1998年2月深圳率先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地在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中探索、创新形成了一系列新型的实施行政许可的运作机制。例如,建立了一批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式或一站式审批中心等审批服务机构。据统计,全国至少有14个省市的上百个地市县设立了类似的行政服务中心,同时,还创设了一系列对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行之有效的办理许可事项的具体做法。比如,有的地方实施的“一门受理、窗口运作、统一收费、承诺办结”的“一站式”服务方式。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优点在于:(1)在一个部门许可制度下,许可事项原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不再享有实质性的许可权,而仅有建议权和知情权,原来由多个部门先例的许可权统一由一个部门先例,有助于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多头许可的弊端,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由一个部门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可以避免多部门分别许可可能产生的种种矛盾,提高许可效率,降低许可成本。(3)促进行政许可事项本身的整合与归并,加快市场准入。(4)对推进行政机构改革,减少行政机构的设置,合理配置行政权力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各地改革行政许可实施制度的实践,规范了政府行为,简化了办事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限,减轻了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支出,降低了社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了行政效率,促进了部门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的转变,使得广大行政相对人受益匪浅。对于行政主体来说,规范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使得其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基础,免得产生权力争议;另一方面,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其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免遭不法权力的侵害,因此,可以说,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制度层面必将产生良好的效应。实际上,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并非我国的独创,国外也有类似的做法。比如纽约市在1996年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由建筑局、交通局和环保局合作,将三个局的审批权集中到建筑局;而在德国,面对实施一个项目需要多个部门许可的这种所谓“并列许可”中存在的效率低下、重复许可等问题,解决的主要办法就是通过法律赋予某一许可以综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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