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死刑命运走向之探析

  同时,死刑作为一项制度,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不合理性,不能证明在以后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同样具有不合理性。因为基于社会层面的不合理性是可以通过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和对制度的完善予以消除的。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利益取向已从少数专制统治阶级的利益转向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死刑作为手段的目的也从维护专制统治转向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从执行方式和程序来看,死刑适应对象和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且适应方法也仅限于绞杀、枪杀几种,以尽量降低死刑犯遭受的痛苦。可见倡导废除死刑的历史条件已不存在了。那么在当前历史条件下,把封建专制制度下死刑制度的不合理性作为废除死刑的依据,是不是因历史条件的不同而本身就具有不合理性呢?也许贝卡里亚正是认识到了死刑所具有的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才为死刑的合理存在保留了两个理由。
  死刑必然是要剥夺罪犯的生命。而死刑废除论者认为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从而否定死刑存在的合理性,攻击死刑违反人道和正义。正如有的学者论道,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然而国家却以刑罚权为基础堂而皇之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此论似乎具有表面的合理性,但是其根本没有意识到条件的不同,结论会迥异的道理。国家死刑权的运行条件根本不同于社会个人侵害他人的生命的情况。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就会发生人道的错位。因为“一种刑罚是否人道,不能以这种刑罚对犯人是否人道而应以其对全体国民是否人道而定。”[7]
  2003 年,河南平舆特大杀人案罪犯黄勇,使用自制的“木马”残酷杀害23名花季少年。黄勇对每个被害的孩子都先剥光衣服,用布条勒住脖子和腹部,然后残酷折磨,用注射针对着肚子和脖子乱扎;为了不让被害人叫出声,他还用布条塞进孩子嘴里,直到折磨致死。这些花季少年又是怎样在痛苦与死亡的折磨中哀求、渴望生存和幸福?在这一案例中,如果说判处黄勇死刑就是侵犯了他的人权,违反了人道和正义的话;那么对23个花季少年的人权呢?我们如何用人道和正义答复他们呢?难道就是因为他们的生命已经不存在了,我们就没有必要对他们谈人道,谈正义了吗?那么我们就先处决黄勇再对他说人道和正义吧!的确,人基于自然诞生而获得一定的权利;但同样人基于社会存在而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在人与人之间也是对等的。当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这种对等关系就被打破了。为了恢复这种被打破的平衡,法律就要做出一种价值选择。毫无疑问,法律的天平是要倾向于被害人的。因此在对罪犯的正义和对被害人与社会公众的正义之间作出选择时,自然正义要求我们放弃对罪犯的正义。这本身就是正义的!
  ㈡、死刑是否具有秩序价值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