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从面和社会从面来看,刑罚具有正义和秩序两大价值。作为刑罚的一种,死刑是否同时具有这两大价值就成为死刑存置论者和死刑废除论者争论的焦点。
㈠、死刑是否正义
基于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罗尔斯归纳了他的“一般正义观念”,“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2]自由、平等、博爱是人道主义的具体化。在这里正义和人道归于统一。
违反人道是死刑废除论者最闪亮的光点。首倡废除死刑的贝卡里亚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为其理论寻找根据。正如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3]“1977年大赦国际《斯德哥尔摩宣言》,开宗明义的宣告:‘死刑是最残忍,不人道与堕落的刑罚,并且侵犯生命权。’”[4]可见死刑废除论者都是把违反人道作为其理论支点。
那么死刑真的是不人道,非正义的“酷刑”吗?这需要从自然层面和社会层面对死刑进行双重的否定。因为死刑既要有基于自然法则而产生存在的必然性,也要有基于社会条件而存在发展的合理性。而贝卡里亚又是因何而倡导废除死刑呢?当时贝卡里亚正处于中世纪君主专制的时期。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镇压革命党,滥杀无辜,滥用酷刑(此处的“酷刑”更多的是指执行方式的残酷),草菅人命。法律根本不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存在,而是为了极少数封建专制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存在。再者,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更是基于当时历史条件下,刑罚执行方式的残酷性。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因野蛮残酷而著称。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一书中写道:“《加洛林纳刑法典》中的各章论到……‘斩首’,‘车裂’,‘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等,其中没有一项没有被这些尊贵的老爷和保护人随一时高兴就用在农民身上。”[5]在中国,“至秦始皇建立封建制的秦朝,为了例行镇压政策,死刑的运用非常残酷,仅据史料记载的死刑的种类就有夷三族、斩、枭首、车裂、弃市、族、具五刑、腰斩、凿颠、抽肋、镬烹、蒺藜、磔、体解等。”[6]正是由于这种目的的不合理性和执行方式上的残酷性,使死刑制度遭受了人道的攻击。然而,这种在人道和正义上的非理性是基于社会层面而产生的, 这种攻击当然就是来自于社会层面的不合理性。而社会层面的不合理性是不能否定基于自然层面的必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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