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质疑文章又说:“如果说处分一个人都要开论证会,那处分一个教师要不要开论证会,开除一个人的党籍要不要开公论会,那要纪律干嘛。”此言异矣!处分教师、处分党员,当然要开某种形式的“论证会”(当然不一定要叫“论证会”这个名称),这就好比判一个人刑,要经过诉讼程序,要开庭审理。这正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正是法治与人治的重大区别。法律不仅规定了什么行为是违法的,而且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应当采取什么程序来追究。纪律也应当兼有实体和程序这两个方面的规定。如果纪律仅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规定,那就是在内容上有欠缺的纪律,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纪律才应该被质问:“要它干嘛?”
根据中国《
教育法》第
42条第4项,大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虽然原国家教委、教育部在《关于实施
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实施
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已提出要建立健全学生的申诉制度,但目前中国尚未建立落实学生申诉权的专门制度。对此,有学者建议参照中国《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来确定和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实现。【1】
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其第
5条第5项,以及第
59、
60、
61、
63条之规定,大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可以说,上述规定在细化了大学生申诉制度方面是一个进步。不过,除了在期限上作出明确规定之外,其他方面仍然有待具体化。这就需要各高校、各教育行政部门在实践中借鉴行政处罚程序和司法程序,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具体制度来。重庆市教委最近召开论证会受理学生申诉,就是落实大学生申诉权的一次重要探索,是一次制度创新。它体现的是民主法治的精神,反映的是社会的进步,很有可能会载入中国高校管理民主化进程和大学生权利保护运动的光辉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