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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概览

  4、伤害致死罪
  这里说的伤害致死是与伤害保辜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是指在斗殴中伤害他人的,被告人要在一定期限内(即“辜期”)对受害人的伤势负责,若在辜期内伤势恶化而死亡,被告人以杀人罪论处。保辜制度在春秋时期就已出现,汉朝刑法有专门规定,在《唐律•斗讼律》中有详细规定。 [27]
  5、强奸罪
  这里所说的强奸不包括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情况。秦朝对男奴强奸女主的行为处以死刑。清朝刑法规定,强奸既遂的,处绞监候;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的,处斩立决;奴及雇工强奸家长的妻女的,处斩立决(但家长强奸奴及雇工的妻女,却没有处罚规定)。若是在抢劫过程实施强奸的,不论既遂未遂,均处斩刑。
 
  (四)其他死罪
  1、私铸货币罪
  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秦朝法律严禁私自铸造货币,当时称为“盗铸钱”,是死罪。汉初旧律也规定私自铸造货币为死罪,汉文帝四年(前176年),“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汉景帝六年(前151年),“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汉武帝时又规定“盗铸诸金钱,罪皆死”。 [28]
  2、与鸦片有关的犯罪
  清朝道光十九年(1839年),颁布了《严禁鸦片烟章程》。其中,走私鸦片罪的主犯从犯;种植并贩卖鸦片罪,数额达到五六百两、贩卖多次的主犯;开设烟馆罪的主犯;吸食鸦片罪,一年六个月期满不改者,均处以死刑。
  (五)评论
  从上述中国古代刑法规定的死罪可以看到,第一,政治性犯罪导致的死刑是最多的。统治者对危害国家政权、反抗专制统治、冒犯封建皇帝的行为给予最严厉的刑罚制裁。其中一些冒犯皇帝的行为被定为死罪,这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思议的。第二,严重破坏纲常礼教、等级身份的行为也将导致死刑,这充分反映了古代刑法的又一重要任务是维护伦常。第三,刑法要保护人的生命,古今中外都是相同的,都会把情节严重的杀人罪规定为死罪。对于侵犯财产过程中杀人和伤人的行为,被统治者视为严重犯罪,处以死刑。第四,古代中国一般不用死刑惩罚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
 
  二、死刑方式
  所谓死刑方式,是指死刑的执行方式。与今天一般采用的枪决不同,中国古代的死刑执行方式可谓五花八门、花样百出。
 
  (一)奴隶制刑法的死刑方式
  1、奴隶制五刑中的大辟
  《白虎通》称:“大辟,谓死也。”《尚书•吕刑》郑玄疏:“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大辟这种死刑方式通常是:对于官员,在朝廷中杀头;对于百姓,在闹市杀头,并且陈尸示众三天。但王侯、公族死刑的执行不公开。 [29]
  2、商
  商朝的死刑除了大辟外,还有(1)火烧、(2)杵死(把人杵(chu)死在臼中)。 [30]商纣王时期,发明了很多残酷的死刑,主要有:(3)炮烙,即令罪犯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4)醢(hai),即把人剁成肉酱;(5)脯(pu),即把人晾成肉干;(6)剖心,即破开人的胸膛而将其心脏挖出来;(7)剔刳(ku),即割取人皮肉。 [31]
  3、西周
  到了西周,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死刑方式,主要有:(1)磬(qing),即绞缢窒息;(2)磔(zhe),即肢解暴尸;(3)脯(fu),即剥去衣服而肢解暴尸;(4)踣(bo),陈尸闹市;(5)车裂,即处死后分尸;(6)腰斩;等等。 [32]
 
  (二)封建制刑法的死刑方式
  1、秦
  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有十一种: [33](1)戮(lu),即既剥夺罪犯的生命又辱之。分两种,一种是先戮后杀,二是死后陈尸(即“戮尸”);(2)弃市,即在人多的地方当众处死;(3)磔;(4)定杀,即抛入水中淹死,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死刑执行方式;(5)腰斩;(6)车裂;(7)枭首,即砍下罪犯头颅悬挂在木竿顶端;(8)凿颠,即在头顶上穿孔致死;(9)囊扑,即把罪犯装进口袋后扑打致死;(10)阬(keng),即活埋;(11)绞,即用绳索将罪犯勒死、保持其肢体完整。(12)另外,秦简未见记载,在《汉书•刑法志》中有记载的具五刑,即对应受族刑者先施加墨、劓(yi)、斩趾等肉刑,然后打死,将其头颅悬挂在木竿顶,并当众切碎其骨肉,这种残酷的肉刑死刑并用的方式是后世凌迟死刑的萌芽。
  2、汉
  汉朝的死刑方式大为减少,主要有三种:(1)弃市;(2)枭首;(3)腰斩。 [34]
  3、两晋南北朝
  《晋律》规定死刑为三等:(1)枭首;(2)腰斩;(3)弃市。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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