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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并不悲哀

商鞅并不悲哀


彭益鸿


【全文】
  人民法院报06年3月9日2版刊登了张吉先生的《商鞅的悲哀》一文,笔者读后深有感触,但亦有一己私见,不吐不快。
    
   商鞅(前390-前338),卫国人,名鞅,公孙氏,后因变法强秦,受封于商地,号商君(后人把他的言行编辑成书,名《商君书》),史称商鞅。商鞅“少好刑名之学”,“有奇才”,在魏不遂其志,离魏入秦,先后于公元前356年,公元前350年两次主持变法,史称“商鞅变法”。
   商鞅见秦孝公,初谈“帝道”,次谈“王道”,均不为用,第三次商鞅谈“霸道”,孝公大悦。所谓“霸道”,乃是“强国之术”。商鞅与以甘龙和杜挚为代表的贵族保守势力进行了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关于变法问题的第一次大辩论”,从而令孝公“不疑”,遂行“变法之令”。商鞅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国“兵革大强,诸侯畏惧”。
   商鞅认为,法和礼都是适应时势的需要和百姓愿望的,若能强国且与民有益,礼法皆可改变。商鞅建立在历史进化观基础上的“不法古,不循今”的变法思想,为推行法家的“法治”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研究商鞅变法最不可忽视的是商鞅所处的时代背景,当时诸侯各国正处在中华社会第一次社会大转型时期,即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型的时期。当时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与发展是历史的巨大进步,而商鞅变法无疑大大推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进程,新的生产关系的出现也必然要产生新的上层建筑,因此可以说商鞅变法亦是历史的必然。
   “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开阡陌”是商鞅变法中采取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措施,在当时“阡陌”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商鞅对土地生产资料社会占有方式的改革,剥夺了旧领主贵族在井田制下所垄断的土地所有权,使全国的土地统一由国家向耕者分授,并由国家统一征收赋税,在经济上削弱了旧贵族势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适应了封建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巩固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是一种剥削制度代替另一种剥削制度,农民的被剥削地位丝毫没有本质改变,“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但无疑的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是历史的进步,而商鞅变法则推进了这一历史进程。
   商鞅变法之时曾提出“理”和“势”的概念。“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是以兵出而无敌,令行而天下服从。”“理”指历史发展之规律,即发展的必然性;“势”指某一历史时期的时势。法令应当合乎历史发展规律、合乎时势,这是被发现的何其进步的“法治观”。当然对于历史发展规律及时势认识的局限性使商鞅所变之法也必然具有历史局限性。“明法重刑”是商鞅的一个重要变法思想,“明刑”在当时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而“重刑”则是封建社会“严刑峻法”现象之一斑。《商君书》中的“刑无等级”一词在中国历史上是首次出现,商鞅“刑无等级”的思想是君主政体的产物,在当时是法治的进步(商鞅的刑法思想是值得研究的,北京大学周密教授著有《商鞅刑法思想及变法实践》一书,有兴趣者可参阅之),但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商鞅对君权的过分推崇,也导致了君主专制主义,对真正的法治有一定的破坏。韩非认为商鞅重法而不重术,是令人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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