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软件主要有两种:Gnutella、Freenet、Morpheus等第一类软件不需要中央服务器的搜索服务。安装这类软件的计算机形成的"完全P2P"网络中,用户仅需向其他用户的计算机发送内容检索要求,得到呼应后,即从后者下载内容。Napster 、Scour、Aimstar等第二类软件需要中央服务器的搜索服务。安装这类软件的计算机形成的"准P2P"网络中,用户计算机硬盘上允许共享的文件内容的目录、简介会自动上载到一个中央网站。要下载文件的用户可以从该网站搜索需要的内容,然后被相关的P2P网络软件链接到存储该内容的其他用户的计算机,最后从该计算机下载文件。
二、P2P技术的特点
(一)可交换的文件对象
在P2P网络中,用户可以共享各种音频、视频文件,以及应用程序。原来,Napster软件仅仅提供MP3文件的共享服务。新的P2P软件,例如Gnutella允许用户共享任何类型的文件,包括MP3﹑DVD﹑文本﹑图像、应用程序等,这样版权产业的各种数字产品就能够进入P2P网络了。当然,Gnutella等软件也能传播危害版权的各种黑客程序,例如DeCSS。Scour公司提供的Scour Exchange服务除了允许用户通过P2P模式交换MP3文件,还允许用户交换录像、电影等视频文件。
(二)安全性
原来的Napster软件仅仅允许共享真实的MP3格式的文件,不存在安全问题。Gnutella软件可以传播间谍程序、蠕虫、木马、病毒或者垃圾信息,有可能损害P2P服务的品质。
(三)生存的根本
在Napster系统形成的需要中央索引搜索服务的P2P网络中,中央网站提供用户计算机信息的检索服务,帮助检索用户寻找存储相关文件的其他用户的地址。文件内容的传输直接在用户之间进行,它不经过中央服务器。用户硬盘上的Napster软件仅仅用于检查文件的格式是否正确,并不审查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这种P2P网络中,只要中央服务器的索引搜索服务被禁止,整个P2P服务就会被禁止。这样,整个P2P网络就会被消除。某些软件能够不需要中央服务器而提供P2P服务,例如Gnutella软件。安装该软件的用户形成一个没有中央服务器的Gnutella网络。所有的文件共享活动都在用户之间直接进行。在这种网络中,除非法律禁止人们传播P2P软件,版权人将没有办法消除P2P网络。
(四)搜索的类型
需要中央索引搜索服务的P2P网络中,用户的查询要求都要提交给中央服务器。搜索结果由中央服务器产生,并提供给用户。不需要中央索引搜索服务的P2P网络中,搜索是在安装相同软件的计算机形成的虚拟网络中进行的。例如一台计算机上的Gnutella软件可将用户的搜索请求同时发给网络上另外10台计算机,如果搜索请求未得到满足,这10台计算机中的每一台都会把该搜索请求转发给另外10台计算机,这样,搜索范围将在几秒钟内以几何级数增长,几分钟内就可搜遍几百万台计算机上的信息资源。因此,Gnutella系统中的搜索服务具有规模效应。安装软件的用户越多,搜索、下载活动就会越便利。
(五)有争议的服务类型
目前P2P网络受到法律挑战的主要是非授权的版权作品的搜索服务、文件共享服务。事实上,P2P还可以用于搜索、交换授权的版权材料或者非版权材料。此外,P2P用户可以共享各自硬盘上的文件、目录甚至整个硬盘的资源。因此,用户计算机上闲置的大量计算资源可以结合起来解决共同的问题。例如,它可以用于对等计算、协同服务等。
(六)在版权经营上提供会员服务的可行性
Napster等需要中央索引搜索服务的P2P系统能够就获得许可的歌曲加注数字标签,并仅仅允许用户交换这类歌曲。因此,在这种P2P网络中提供收费的会员服务是可行的。版权人能够从这种服务中获得回报。相反,Morpheus、Gnutella等软件系统中不可能存在任何类型的盈利性中间人。这种软件形成的网络中,对歌曲、VCD、DVD、电影、计算机程序等加注数字标签,甄别违法作品等活动都很难存在。版权人也不可能组成联盟,控制进入Gnutella等类系统的作品的种类、数量。因此,版权人无法寄希望于对这类软件的经营者签发版权许可,并由这些经营者为他们赚取版税。在版权作品的经营上,Morpheus、Gnutella等软件无法提供会员服务。
三、与P2P服务有关的法律问题
各类P2P软件的创造和传播基于同样一个客观事实:P2P网络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目前,美国产业界正在通过三种方式开发这一商业价值。其一,构建内部信息共享系统。P2P网络可以为企业内部的信息管理提供方便。目前,很多西方大企业已经尝试用P2P网络构建企业内部的信息交换系统。在这种系统中,即使企业不提供中央网站的信息发布和下载服务,员工也可以通过安装P2P软件的终端计算机形成的P2P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其二,提供Grokster、StreamCast、WhenU式的免费P2P软件派送服务。在这种商业模式中,软件经营者主要赚取广告费用。其三,提供最新的Napster式会员收费搜索服务。在这种商业模式中,P2P网络的经营者主要赚取会员费。
目前,与上述三种P2P应用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如下七类:
(一)企业内部应用中的版权侵权问题
勿庸置疑,公司、大学等社团内部的P2P文件共享可能包含大量的版权侵权活动。鉴于唱片公司、电影公司等尚未对这类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本文不再研究与上述第一种P2P应用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完全P2P"软件经营者的版权侵权问题
2003年,位于洛杉矶市的美国地区法院裁决Grokster和StreamCast两家网络公司不需就其经营"完全P2P"网络的活动承担版权侵权责任。Stephen Wilson法官认为,上述两家公司的软件帮用户共享大量非版权材料、大量合法文件。而且,这两家公司都很难甄别、控制用户的下载行为,更无法排除用户共享版权材料。因此,这两家网络公司不应当就其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原告方的唱片和电影公司则主张,上述两家公司的软件用户主要在共享版权材料。法院的上述裁决将强迫它们这些版权人分别打压终端用户。鉴于上述两家公司主要依靠销售软件界面上的广告条来赚取收益,原告方认为牺牲庞大的版权产业而保护这样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产业是不可取的。从目前的趋势看,上诉法院很可能维持地区法院的上述裁决。这样,美国唱片和电影公司将被迫迅速开拓版权产品的在线市场。
但是,我们要注意如下情况:类似Gnutella的"完全P2P"中不存在中央服务器。用户可以共享各种文件,但是其查询要求在不同的Gnutella用户之间依次进行。而且,用户需要公布各自的IP地址,因此搜寻成本会增加,受到攻击的威胁也更大。共享文件中完全可以包含病毒等有害内容(例如VBS蠕虫)。Gnutella会传播故意冒用其他音乐文件名称的网络垃圾(Net-spam)。而且,一种叫做"Wrapster"的程序能够封装任何类型的文件,使其冒充合法的MP3文件,欺骗用户。安全限制使这种"完全P2P"适合相互信任的小群体使用。此外,尽管版权人无法监督"完全P2P"中的版权作品传播活动,无法获得版权许可费用,但是用户彼此之间同样很难从事有偿的文件交换活动。因此这类P2P中的文件交换缺乏利益激励,能够提供的侵权作品非常有限。具备商业激励的完全P2P中的地下市场可能是合法的在线版权市场的真正威胁,但是这个地下市场缺乏交易担保和有效的支付方式。其交易成本很大。目前,合法的在线版权市场上,有些歌曲定价仅仅为1.99美元。这宗小额交易有安全和高效的整套交易规则。因此有威胁的地下市场目前尚无法形成。总体而言,Gnutella等完全P2P中非商业传播侵权作品的能力很有限。上述地区法院的裁决不会对美国版权产业造成重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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