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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理念下的反垄断法刑事制裁制度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的相关规定

  (2)在最适威慑理念指导下,科学设计刑事化的应用体系
  我们必须在反垄断法中设计更为合理可行的反垄断威慑执行制度,以达到最适威慑效果。第一,我们要设置独立的、强大的专门反垄断主管机关,授权其专属告发垄断刑事犯罪,利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达到最适威慑效果;第二,对于那些不是很严重的反垄断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应借鉴美国和德国的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处理,以确保优先指控对社会影响最坏且指控又能获得最大威慑效果的犯罪;第三,为了强化反垄断刑事制裁的威慑效果,我们应在立法中规定两罚原则,追究个人和公司的双重刑事责任。同时,应像其他国家或地区一样在法律中规定告密者的刑事宽恕政策。至于刑事制裁措施的选择,我们应优先适用罚金,但罚金不能完全代替监禁。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严重垄断犯罪行为,动用监禁进行制裁是必须的。为了达到最适威慑效果,反垄断法中罚金的最优数额应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除以被处以罚金的概率;而监禁应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最长以不超过5年为宜。
  
【注释】  赞成反垄断法刑事化的代表性学者是邵建东教授,参见邵建东:《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制裁制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反对反垄断法刑事化的代表性学者是李国海博士,参见李国海:《反垄断法制裁手段研究》,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从》第10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200页。
SeeDonaldI.Baker,TheUseofCriminalLawRemediestoDeterandPunishCartelsandBid-Rigging,GeorgeWashingtonLawReview,October/December,2001,p.695,p.698,p.706.
SeeDonaldC.Klawiter,ThePowerfulEffectofSubstantialCriminalFines,Imprisonment,andOtherPenaltiesintheAgeofInter nationalCartelEnforcement,GeorgeWashingtonLawReview,October/December,2001,p.750.
SeeClaus-DieterEhlermannandIsabelaAlanasiu,EffectivePrivateEnforcementofECAntitrustLaw,HartPublishing2003,p.414,p.398,pp.392-393,pp.435-436.
参见菲利普·阿瑞达、路易斯·卡普洛:《反垄断法精析:焦点与案例》(第5版),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对《欧共体条约》进行了修改,将竞争法的基石第85、86、87条改为第81、82、83条。
参见伍特·威尔思:《欧洲共同体竞争法中的罚款处罚》,李国海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从》(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页,第281页,第252页,第276页,第278页,第256页。
有关英国反垄断法刑事化内容的介绍,参见王健:《2002年企业法与英国竞争法的新发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2期。
参见邵建东:《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制裁制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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