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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案》的另类视角

  《馒头案》出现以后,法律界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的人认为其侵犯《无极》的著作权,而有的人依据合理使用的原则认为其属于合理使用。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对《馒头案》从法律上作出界定呢?
  ㈠《馒头案》是否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呢?围绕这一点,无非有以下四点:认为其侵犯《无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1、《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那么何谓“修改”呢?《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修改文章,计划等里面的错、缺点。由此可见修改就是在保证原作品内容主体,基本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对一些细节方面的错误,缺陷进行的修正,以使原作品更趋合理完善。而《馒头案》仅是借用了《无极》当中的些许画面并进行重组。不论在内容或形式上《馒头案》都无法说是对《无极》的修改。内容、形式、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事物不可能是一个由另一个修改而来。由此,又何谈《馒头案》侵犯《无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呢?
  2、《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是歪曲、篡改的权利。《现代汉语词典》中,歪曲解释为,故意改变(事实或内容);而篡改解释为,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曲解(经典、理论、政策等)。可见歪曲和篡改具有同质性,都是对原有内容的曲解和改变。两个事物间怎么说是一个是对另一个的歪曲,或是篡改呢?这就有一个前提:两个事物在形式结构上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只有在保持原作品基本结构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对其内容主题作了改变。那么再看《馒头案》和《无极》之间是否符合这种逻辑呢?显然不合。如此,我们义无法说《馒头案》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3、《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分的权利。根据本条的文意,复制最基本的是要保持原作品的结构形式不变,而结构形式是内容的载体,也就是说内容和形式都要保持不变。《馒头案》在形式上仅仅采用了《无极》中些许画面,而且还作了不同的改变。也就是说《馒头案》和《无极》不管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是相去万里,依据上述逻辑,谁都无法说《馒头案》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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