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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教授衍生发明的知识产权归属

  二、阿拉巴马学微软
  本案中,阿拉巴马大学就职务发明的衍生发明主张私有财产权的做法与微软公司对IPv6主张权利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处。原来,微软公司的两个雇员开发了与IPv6非常类似的通讯协议。他们从微软公司离职后,把上述成果记录留在了微软公司。后来,微软发现这些成果可能被W3C和IETF采纳,成为IPv6的基础技术,于是立即就上述成果申请了专利,继而宣称微软公司离职雇员的职务发明是相关领域最早的科研成果,后来的IPv6技术则是它的衍生发明,应当被微软公司所独占。众所周知,职务作品的衍生作品虽然可能产生新的著作权人,但是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应当继续受到职务作品著作权人的控制。对于发明人离职后就职务发明获得的衍生发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能否主张所有权,或者像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那样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呢?而且,在什么样的创造高度上产生的技术成果属于衍生发明?是否覆盖职务发明专利某权利要求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从属发明才属于衍生发明?如果阿拉巴马大学案能打到二审、三审法院,这些问题可望陆续得到澄清。
  和很多教授、研究生、大学一样,微软、FreeBSD等都在关注这个案件的裁决。如果职务发明专利能垄断离职员工的衍生技术,这将使竞业禁止规定的效力得到极大的拓展,严重限制科研人员的自由流动和自由研究。如果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不能对离职员工的衍生技术主张任何权利,那么科研人员在职期间故意保留科研成果的积极性将得到提升,跳槽、自立山头的现象将层出不穷,从而妨碍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崛起,妨碍大型科研团队的成长。不过,法律规定和判例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单位的知识产权政策,尤其一些私有的知识产权协议可能更明确地分配衍生技术的归属。值得关注的是,在个人普遍缺乏谈判实力的情况下,单位的规定、协议可能把衍生科研成果上的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各种知识产权都配置给单位。这将赋予老雇主广泛的权力,用以打压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的新雇主、新伙伴等。例如,若雇员承诺保护为雇主创造的技术秘密,并承诺离职后自己从该技术秘密衍生的任何科技成果也归原雇主,那么雇员离职后将不能使用原先创造的技术秘密,否则他们本人,以及他们的新雇主、新伙伴等将可能面临刑事、民事法律的双重打压。
  三、大学更要挣大钱
  美国这个官司对我们有几点启发:
  第一,运用各种诉讼手段为大学创收。在美国,有不少大学每年的专利许可费收入高达数亿美元。有些医疗技术专利、基因工程专利给大学带来了数亿美元,甚至十多亿美元的许可费收入。斯坦福大学甚至依靠在校学生的一个科研项目,赚了数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股票收益。阿拉巴马大学在PEGylation专利技术上寻求回报的胃口也很大。为了继续获取专利使用费,原告仅需控告专利侵权。只要Nektar公司相关产品、方法涵盖的技术特征覆盖了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告就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得继续支付专利使用费。但是,原告还有其他诉讼意图:第一,增加被告诉讼成本,增加和解谈判筹码。Nektar公司是一家仅有15年历史的生物制药公司,2004年总收入约1.14亿美元,但是总支出约1.88亿美元。目前,该公司净支出已经约6亿美元。在尚未出现盈利的情况下,Nektar公司没有太多精力用来打专利官司。原告复杂的专利侵权、共谋、违约指控可望增加被告的诉讼成本,压制被告尽快寻求和解。第二,获取金钱和股票赔偿。收购Shearwater聚合物公司时,Nektar公司支付的现金和股票共约1.97亿美元。单纯的专利侵权诉讼不可能让原告染指这笔收入。指控被告实施共谋、违约行为,这给原告索取上述收入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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