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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规则的探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规则的探讨


邢益民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证据采集规则
【全文】
  任何行政执法活动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作为新兴行政执法模式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也必然为这一原则所包含。目前,与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制度相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证据采集规则还在摸索阶段,法律上缺乏详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规则的规定,仅有少数几个条款或是规范性文件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规则作了原则性的说明。理论上对这一领域较少涉及,这在一定程度上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定位有很大关系。由于证据采集规则的缺失造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被动的例子比比皆是,一旦遇到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将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使得执法的公信力降低。笔者拟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规则的困境入手,结合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证据采集的规则从理论上作一番探讨,希望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有所帮助,以提高执法的效率,避免由于证据采集问题而引起的执法违法和无效执法,保障执法活动的正确、及时、合法。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证据采集就必须以该规定为依据,正确、及时、合法的采集。证据采集的原则是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时必须遵守的准则,笔者认为,证据采集的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证据采集是执法人员为了发现和取得证据而进行的一种执法活动,因此它必须遵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这不仅关系到采集到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效,还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的人权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为了能够保证执法人员能够采集到一切有效证据,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使得证据采集工作能有效的进行,法律严格规定了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采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并且为了保证执法人员能够依法定程序采集证据,法律还对非法证据作出了排除性规定,这里的非法证据当然包括违反法定程序而采集的证据。
  (二)、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
  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总能为人民群众所察觉,很大一部分行政违法行为还是通过人民群众的举报而发现的。因此,一些能够反映违法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大多为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的了解和知道。所以,在采集证据的过程中就必须走群众路线进,紧密依靠群众。执法人员在深入群众中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必须要有群众的想法,态度要虚心温和。在向群众调查取证的时候,要尽量方便群众,尽量主动上门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通过法律和政策宣传让他们放下思想顾虑,以便采集证据的工作能够取得实效。
  (三)、执法人员主动采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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