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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现代理念

  如张国键先生所言“商事行为,贵乎敏捷而富弹性,加以现时国际贸易繁兴,经济竞争日益趋激烈,商事法规须配合经济情势,而力求进步,始能适应需要,促进商业之发展与繁荣”。商法最清晰地展示了经济事实是如何转化为法律关系的,可以说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做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成了商法规则,而这些具体规则又是对市场活动及其实践方式的直接体现。有什么样的市场交易方式和内容就相应有什么样的商法规范进行调整,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商法调整对象和范围比传统的商法更为广泛,而国内国际的市场及交易又是发展的,由此决定了商法的发展性和进步性。[6]商法不仅要积极借鉴别国商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同样也不能再局限于本国的领域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惯例。商法的与时俱进还表现在商法的统一性,这也可以称为商法的趋同性。商法的统一表现为一国内的统一、地区性的统一和全球性的统一,商法的统一实体规范是其它部门法在数量上所不能比拟的,同时它也决定了商法适用的广泛性,商法的国际性使商法统一体系加强。[7]
  (三)、商法的实体理念
  1、促进(交易)效率
  鼓励交易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其目的在于通过最大化地优化和利用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事交易必须尽可能的简便、快捷,才更有可能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主要体现在:其一、交易简便。促进交易便捷的一个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贯彻私法领域中的核心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意志越是自由,就越能够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了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其二、短期时效主义。即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普通私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如各国商法对于商事合同的违约求偿权大多适用2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对于票据请求权大多适用6个月、4个月,甚至60日的短期消灭时效,海商法上对于船舶债权人的先取得权多适用1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商法上的短期时效主义旨在推动商事交易纠纷的迅速解决,以牺牲债权人的时效利益为代价换取了交易迅捷的社会效益,体现了现代商事法的价值取向。其三,交易定型化规则 。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两个方面 。
  2、保障(交易)安全
  商事交易追求简便迅捷,以期达到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风险时刻存在从而将危及到交易安全。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之保障,主要表现为:其一、主体法定: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相对人的利益及市场秩序的稳定,商法通常以强制性规范对商事主体的类型、标准及设立作出具体的规定,以此达到控制其进入市场的目的,这包括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其二、公示主义:所谓公示主义是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可以了解,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其三、强制主义:又称干涉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这一原则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其四、外观主义: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对此,德国、法国学者称为“外观法理”,日本学者称为外观主义,英美法中称为“禁反言”(Estoppel)。其四、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现代商事交易活动,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可能危及交易安全,因此,各国商法均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例如我国台湾《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于由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损害,对于因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的损害,或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雇佣人,或其所有动物,或动物所致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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