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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现代理念

  三、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
  三、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
  商法的现代理念立足于商事实践基础上,它对商事立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监督都具有统帅作用。商法的现代理念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面:一是商法的价值理念,二是商法的形式理念,三是商法的实体理念。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理念的体现,但商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商法现代理念的全部内涵,商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商法了的实体理念。
  (一)商法的价值理念(取向)---效益至上
  法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等,它是个多元的价值体系,不同的价值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可能有不同的位阶。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至上,在处理效益与其他价值、原则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这里的效益主要指商主体的个体效益,同时也辅以社会效益。效益至上的价值取向引导我们对商事制度的设计和建构、对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学研究都有重大的指引作用。民法、商法、经济法三者都是调整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三者在价值取向上的区别在于:民法的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至上,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至上,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社会利益至上。
  商的本质是营利,正如张国键先生指出:“商事法与民法(尤其是债篇),虽然同为关于国民经济的法律,有其共同的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有不同。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4]商主体的营业活动不仅能增进个体的财富,而且客观上也增进了社会财富。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源动力之一,正是这种对效益的强烈追求和对效益追求的充分尊重与保护才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商法只不过是将这种对效益的追求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社会效益及其他价值的考量下将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制度范围内。因此,商法必须确认和保护商主体的营利动机,必须鼓励和保护商主体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去获取经济利益,从而调动商事主体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使商事主体获得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一) 商法的形式理念
  1、 地位独立
  关于商法的独立性,存在争议,但考察各国商法我们发现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固然具有独立性,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商法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5]民法与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商法具有不同于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在根本上,商法在商事实践的基础上自主发展。民法和商法是私法中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两大分支,在立法技术上,我们发现世界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商法立法模式,不同的立法模式主要是由于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历史传统所造成的。完美法典的思想有其硬伤,商法所调整的对象的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商法所调整对象的多变性、时势性、灵活性,这一切都确切的表明制订单一的商法典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而制定一部统一的民商法典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从长远来看,商法的立法模式走商事通则加商事单行法的道路是比较可行的现实选择。
  2、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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