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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现代理念

  2、商法的现代理念蕴涵在商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中
  从商法的历史发展来看,经历着古代的商事法 ---中世纪的“商人法” ———近、现代商法的发展。目前世界范围内商法主要有三大体系:大陆商法、英美商法和社会主义商法。尽管商法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法系国家的表现形式于具体内容有着多方面的不同,但是它的相同之处是非常明显的一一各国的商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经济关系。商法正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于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目的,而产生和发展的。 近代商事法的产生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立应运而生。简单的商品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变,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无论是在经济规模还是在交易范围上看,原先与简单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民法已经不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了,尽管,民法调整领域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更新,但是民法不可能将 “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所有财产关系全部纳入自己的调整领域”,而营利主体要营利,就必须要求商品交易行为具有简便、敏捷、安全、公平的属性,而商法的产生也就成为了必然,于是,适应这样以组织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一一商法便应运而生。
  3、商法的理念充分体现着商事关系特点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商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方面的内容,商事关系有如下自身特点:一是发生于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商法是私法,商事关系只能发生在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在这一点上,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具有相同的特点。二是由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商事关系只能发生在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商事活动过程中,这是商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尤其是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最重要的特点。三是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营业还必须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偶尔进行的营利性行为或活动不构成营业。从内容上分析,商事关系可以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商事组织关系包括商事主体的外部关系,也包括内部关系。商事行为关系十分广泛。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充分体现商事关系的特点,从本质上说这是由市场交易的特点所决定的。
  4、商法的理念受现代法治精神尤其是私法精神的深刻影响
  法治的根本要义在于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具体而言,法治的根本要义在于:法律至上,宪法至尊,民权至重,民主为本,以法制权(力)并使权力相互制衡。民法、商法是传统的私法领域,必然体现着私法精神的内涵。私法精神的六个主要内涵包括:权利本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制约权力,权利平衡六个方面。权利本位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私法是建构在权利本位基础之上的,要承认私法的存在就必须承认私法领域中的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在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达的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在市场经济中,必然要确认和保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平等地位,随着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平等原则必然成为私法精神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意。意思自治原则意味着法律主体能够依已的意志独立地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外部其他人的干涉。但这种作为或不作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正是因为私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从而才能赋予市场主体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能依据自身的意志从事各种交易和创造财富的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善意、恪守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私法精神认为,一切法律,法规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国家之所以存在,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私权,人民的私权神圣不可侵犯,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非依法定程序,权利不受剥夺和限制。私法精神内在的规定性必然要求意思治受到一定的限制,要达到权利的平衡。权利平衡包括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以及权利的内在平衡。商法的现代理念必然要体现法治及私法,充分反映其内在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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