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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市场与政府的协调与调整——经济法的回顾与展望

  为什么是经济法,过去我们的争论,往往围绕着“必也正名乎”的争论。当然,名不正则言不顺,但这种争论往往流于空泛。这也是造成一个错觉的原因:经济法是干预的法。其实并不是这样子,经济法是实质正义导向的,是对交易条件的规定,是关于consideration的,而无论是传统大陆民法,还是行政法,都是“相同情形相同处理”的形式正义下的法律规范。
  并不是论证了现代国家的参与和调控经济的职能就论证了经济法的必然性,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是自古就有的,包括民法和行政法,都是体现了国家的职能。对为什么是经济法,我们认为,用这种方法来调整,效果更好,效率更高,这才是标准。而我们的经济法,目前的回答还不是很好。
  同样与之相适应的,也如阿蒂亚所指出的,现代法律的技术手段还没有完全适应集体主义目标,法院、法官还不能很好利用这些新的部门。在美国,学者调查之后发现,有很多法官甚至不懂得什么是期值和现值。这毫无疑问为经济法的发展带来了困难。
  不仅如此,经济学的发展也并不乐观,在50年代证明了一般均衡的存在之后,近几十年来的迅速进步并没有被法律吸收多少,这有赖于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拓展。作为社会效率的实现手段,法和经济学的发展,也仍然是停留在原理探讨的层面上,最成功的领域,不过是拍卖制度等有限的领域。
  不过,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经济法的观念和方法用来解决实际问题,会得到良好的效果。比如对特许经营权的拍卖制度的改进,以及高速公路法律制度的分析,都解释了为什么民法+行政法的模式不足以解决这些公共领域的问题。在市场和组织、国家之间,我们的经济法分析,必然会展示出其魅力。这是一个开始和发展方向。
  
  显然,为什么是经济法的答案,要从经济法怎么干入手。我想,未来的发展方向,无非是:
  第一,更好地和其他学科融合,更多地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从而丰富法学本身;
  第二,更好地和实践结合,探讨“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而不是法条解释一统天下;
  第三,更好地,更深刻地理解传统法学,毫无疑问,经济法的深入发展,离不开我们对基本法律制度的更为深刻的理解,合同法中的关系性契约理论,财产法中的公私界限,侵权和事故法中的责任扩展,等等,没有这些作为基础,经济法就只能是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的大杂烩,法律技术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
  
  正如我们在题注中所引用卢埃林的名言一样,经济法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正义观念,但如果没有技术,则会导致是一片混乱,这是我们的发展方向。而如果仅仅执迷于已有的法律技术,向故纸堆中寻求法条解释的答案,则会丧失社会正义,形式正义并不能拯救法律,没有了独立正义观念的法律,也不可能是独立的法律,仅仅依赖“袍子”、“假发”是不能树立司法权威的,用几个“代表”武装起来的法学理论也不能是司法独立的理论依据,只能成为统治者用来“以法治人”的工具。
【注释】 
邓峰,1973年生人,法学博士,现任教于北京大学法学院(100871)。

] P. S. 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法律出版社,第141―142页。

一些国外学者也常常将economiclaw和law &Economics相提并论,尽管我们不认为两者等同的,但很显然,Law & Economics最早是在经济法的regulation、antitrust、corporation and public sector reform等领域兴起的,而且也是取得最多成果的领域。并且指出,“对经济政策的鸵鸟政策[head-in-the-sand]的后果之一,就是除了北美之外的法学学者,在发展和实施私有化运动中,并没有扮演什么主要角色”。See Michael Taggart, The Nature and Function of the State, in PeterCane and Mark Tushnet,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LegalStud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Pp104—105.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See Grant Gilmore, The Agesof American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7.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这是一个法律日益受到尊重的时代,也是一个法学院大规模兴起的时代,See Lawrence Friedman, TheHistory of American Law, Second Edition, Simon & Schuster, 1985, P606—620.

See Earl W. Kintner, ed., The Legislative History of the FederalAntitrust Laws and Related Statutes, NewYork: Chelsea House, 1978, 1: 117.

Frankliin Delano Roosevelt, January, 1944, Quoted from Cass R.Sunstein, After the rights Revolution:Reconceiving the Regulatory State, HarvardUniversity Press, 1990.

See Marjorie G. Fribourg, TheSuperme Court in American History: Ten Great Decisoins, Macrae SmithCompany, 1965, P136—138.

参见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页。

关于这一方面的探讨非常之多,较为深入的参见 James S. Coleman, Foundationsof Social Theory,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Press, 1990, P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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