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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市场与政府的协调与调整——经济法的回顾与展望

  公共商事行为,被一些不熟悉的学者理解为行政合同之类的东西,这是错误的理解。行政法的根本特性是维护行政命令的同一性和国家利益优先,而经济法不是这样,是强调社会效率,因此有许多原有的原则是值得推敲的,比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是片面强调国家利益的表现,应当是考虑社会效率。一个公共企业的私有化,当然不是简单的卖出去,带来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而是要考虑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如果在“抓大放小”的同时,导致几千万人下岗,就制造了更大的社会成本。这些都需要审慎处理,不是简单的行政办法解决的。
  同样,政府采购,也不是简单的实现政府利益,而我们目前的处理办法显然是行政模式的。在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中,其范围要大于我国,并且有众多的社会政策目标,扶持小企业、扶持国家推动发展的重点产业、扶持贫困地区等等。不仅仅要强调“物有所值”,而且要强调“国家引导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这毫无疑问体现了其经济法的特性。
  公共商事行为中,除了产权和合同模式之外,还有一种:公共补贴制度。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的“馈赠”,当然,这种馈赠只是没有代价,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目标。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进一步通过补贴制度,实现对某些地区、某些产业的扶持。在我国表现为开发大西北、扶持东北等等制度,而这些领域,仍然处在法律的空白地带。如何纳入法律的调整领域,也是经济法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应当说,这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领域,但毫无疑问,充分地利用市场机制,采用更为符合效率原则的方式进行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调控和参与,是公共商事行为的根本所在。一些西方学者总结了政府的数十种参与经济的模式,其中大部分都是公共商事行为,在我国其实也是非常多的,比如扶持科技的火炬计划的实施,高科技园区和创业园区的一些扶持政策、种子基金,这些领域作为新生事物,处于严重的“脱法状态”,既是腐败滋生蔓延的温床,也是产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措施。
  3、反垄断制度[antitrust]
  反垄断制度其实是非常有意思的,在经济学中,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如果我们允许合同自由,允许资源自由的转让和流动,那么就应当企业自由地兼并,垄断的出现就不可避免。如果我们禁止垄断,就意味着市场会出现弊端。这种矛盾的心态,其实在100多年前,就困扰着晚年的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马歇尔教授了。
  在中国的法学界,这更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一些不深入了解竞争法和经济法的学者,认为反垄断法是经济法最不受争议的领域,恰恰错了,在70年代以来,反垄断法在芝加哥学派的推动下,其存在成了最有争议的话题。生硬地切割企业,禁止横向和纵向兼并,等等粗糙的和生硬的手段,已经遭到了最大的怀疑。相反,芝加哥学派对规制的必要性则不会存在这种异议。
  中国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研究还处在非常薄弱的层面,这在某种程度上验证了社会需要决定理论发展水平这一论断。除了中国本身有over-regulation,从而导致无法克制政府主导型的垄断行为之外,在理论界,往往将反垄断制度和竞争制度独立看待,或者说,作为和经济学联系最紧密的这一制度,我们的法学学者吸收经济学的知识还远远不够。仅仅是法条比较,无法用来作为这种高级法律制度的实施标准的。
  在中国的现实中,不正当竞争问题越来越严重,垄断、卡特尔协议等等也越来越多,各种形式的不当竞争行为也宛如雨后春笋一样,随着市场自由化的发展涌现出来。恶性竞争等也越来越严重。而竞争不单单是一个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80年代以来的企业理论告诉我们,竞争和产业壁垒、市场特性、产权模式、企业行为、市场需求状态等等都紧密联系在一起,换言之,公共规制决定了产业壁垒、市场特性,公共商事行为影响着产权模式、市场需求状态和企业行为,竞争制度的维护,是整个经济法的任务,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反垄断法的问题。事实上,拆分企业等方式,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副作用。举一个例子来说,反垄断法的最大成就,是1983年拆分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企业”AT&T,但经过了20年之后,美国已经开始反思了,这种拆分伤害了美国的电讯产业的长期发展。
  反垄断法的实施,其实是非常不稳定的,往往争论的核心焦点是市场范围的划定,以一个省为界,还是一个国家为界,还是全世界的市场为限?这些标准都是不可靠的,另外,相关产品的界定也是一个争夺的焦点,电视机市场,包括纯平?等离子?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决不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更多依赖于经济学的判断。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其中一半以上的专家是经济学家而不是法学家。而我们的法学院,在经济学的引入上,常常有一种排斥感。这显然阻碍了这种高级法律规范的研究和实施。
  公共规制、公共商事和反垄断,这三个基本制度构成了经济法的核心,它们并不是拼凑在一起的,而是相互依赖和相互支撑的,共同组成了经济法的大厦。毫无疑问,我们过去的理解过于单一了。越来越多的研究日益表明,在实现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在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中,并不是有反垄断法就ok了的。对反垄断法理解得越深,恰恰对其质疑就会越深,实现其目标,而更多地依赖于其他经济法制度的良好运用。在一个现代社会中,不可能没有政府对经济的组织管理。没有干不干的区别,只有干得好和干得不好的区别。
  
  4. 为什么是经济法今天的经济法,面临传统法学的最大挑战,在我看来,就是一个问题:为什么是经济法?为什么不能用民法+行政法的模式来调整经济?而非要建立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毋庸讳言,经济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最薄弱的。这当然有学科发展的阶段性,我们当然要回答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有什么,才能进一步回答为什么是经济法。因此,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并不是意味着为什么是经济法的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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