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市场与政府的协调与调整——经济法的回顾与展望
邓峰
【全文】
仅有技术没有道德是一个祸害,但仅有道德没有技术则是一团混乱。
——卡尔·卢埃林[Karl Llewellyn]
1. 问题、背景和进路
2. 什么是经济法
3. 经济法有什么?
4. 为什么是经济法
相比起动辄追溯到古罗马的民法,时不时提起大禹五刑的
刑法,以及追溯到12世纪大宪章的
宪法和行政法,经济法在法学的几千年传统殿堂中,简直就是小儿科。在对“经典”、“传统”这些词汇无限推崇的今天大学课堂中,时不时地会出现对经济法的不屑、蔑视乃至于声讨和批判。尽管被官方列为了核心课程,但在许多人的心目中,经济法要么是一个“过去的错误”,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遗老遗少;要么是一个“扭曲的错误”,不过是政策对法律的侵蚀或者替代;要么是一个“站队的错误”,在今天这个哈耶克的时代,是凯恩斯和萨缪尔森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
这没有什么,100多年前,中国人还以为自己是世界的中心;200多年前,法律还没有部门的划分;500多年前,我们还不知道地球是圆的。谁对经济法说了不没关系,时间和社会才是判断的标准。
毫无疑问,时下以法律为专业的人,对经济法的漠视、忽视、轻视,和经济法本身的特色、研究的深入程度,以及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时间阶段是紧密相关的。20年来,关于经济法的理论层出不穷,正方反方,争辩讨论,热闹非凡。从好的一方面来说,这表明了这个新兴学科[只有100多年的历史]的生命力,还没有像同时代产生的
劳动法、环境法一样受到更大的轻视;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其“青春期”的特色,还不够稳定,缺乏一个基本的框架结构、学科规范来形成研究的合力。就经济法的研究来说,这是一个“战国时代”,也是一个还没有形成主流的时代,但也是一个即将转轨的、即将成型的时代。因为历经20年的努力,经济法的各种“文字型”讨论已经初步完结,和大陆中国的整体法学研究一样,“繁体字简化”的时代,法条摘抄、比较和解释占据法学院主流的时代,也即将过去,在对现实生活更为深入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将“法律技术”和现实的正义问题结合起来的,更为注重实践,以及摆脱了意气、门户,摆脱了“抢地盘”、“争饭碗”的真正独立学术,会逐步地发展出来。
本文试图描述出20年来中国经济法的研究成果,当然应当声明的是,这是作者的“视野”中的研究成果,同时篇幅也会限制这种视野的宽度。虽然是一篇综述和展望,本文希望展示的是经济法界的学术成绩列表,而不是学者排行榜或者学派的列阵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宁愿称之为入门导引。
1. 问题、背景和进路20年来,经济法似乎有一个从热门慢慢变冷的过程,这种转折类似于80年代到90年代的转型,与之下场相同的学科还有美学、宏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社会学等等。这不是什么坏事,恰恰相反,这是一个经济法不断地发现自己的过程。从热到冷,甚至还面临过生存的危机,促使经济法更多地学习兄弟法律部门,更多地向法理学学习,更多地向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学习,这是20年来经济法的一个显著特色。这种特色,表现在研究中,也反映了经济法的叛逆性,在法律中充斥着许多不同学科的专业术语,最多的是会计、金融、管理、经济术语。对希望构造法学产业壁垒的学者而言,总会有那么不舒服的感觉。
这也是经济法被法官、检察官、立法者排斥的一个重要原因,牛津大学的阿蒂亚教授说,“法所追求的许多较近代的集体主义福利目标,现在并未得到普通法院的广泛实施。这就意味着,法律界和法官们对这一类性质的法律还没有太多的了解,他们仍在继续主要研究更为传统类型的法律,尽管对这些法律已作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以考虑到现代理想”
。但正如我们所知,在60年代发生了著名的“法律经济学运动”,而法律经济学最初的结合点,就是经济法的领域,包括反垄断[antitrust]、经济规制[economic regulation]、企业理论[firm theory]等等。尽管在中国的法学界内,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对经济法的情绪,但在美国、法国的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中,经济法的诸多领域,诸如反垄断、规制、公共企业制度、私有化等等[当然不是这个名字],则占据了法学期刊、研究主题的重要位置。
大致上来说,20年来的经济法,主要是围绕着三个问题展开的:
第一,什么是经济法;
第二,经济法有什么;
第三,为什么是经济法。
我们对这个学科的介绍和综述也是从这三个问题展开,实际上这三个问题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核心仍然是第一个。为了说清楚什么是经济法,几乎耗尽了经济法学者们的心思,任何其他传统法学部门,其实也没有多少人像经济法这样,如此仔细、不厌其烦地探讨过其本质、范围、本位、核心、精神、理念等等之类的东西,即便是和经济法同时出现的劳动法、环境法等等,也没有让大家花费这么多精力。一直到今天,还有学者不断地在引用新的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等的新观念来解释这个部门。这固然也是和经济法的特色紧密相关,也是和其遭到的众多质疑有关系。
正是因为将经济法学者都把精力放在了第一个问题上,而导致了中国今年的经济法呈现出“总论”和“部门”两张皮的不合理现象。经济法的总论,抽象、玄奥,充满了大量的其他学科的术语;而子部门制度,则是各说各的话。
我们忽略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怎么干。经济法中实际上充斥着对传统法律调整手段的转变,这是建立在新的法律技术的进步基础之上的,她是传统私法中的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的延伸和发展,而不是简单地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的干预。毫无疑问,我们现在整体对合同、侵权和财产的研究还停留关注于德国民法典时代的水平,顶多引申到上世纪30年代的成果,而对半个多世纪来的理论发展,并不能全面和很好的吸收,而没有对这些基本制度的扩展,不可能对经济法提供更好的工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