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司法实践的发展刺激了会计师责任问题的研究,人们开始对会计职业的活动方式,特别是会计师在发现公司财务舞弊和欺诈阴谋中的责任,从法律的视角进行审查。学者与政府部门都加入了这一行列。其中,澳大利亚学者Baxt教授1970年发表的《现代公司的审计师——19世纪的看家狗》,美国学者Fiflis教授1975年发表的《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前沿问题》,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的独立委员会在1978年发表的题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报告,结论和建议》(以下简称科恩报告,以该委员会主席科恩(Cohen)命名),以及美国国会Melcafe委员会1979年发布的调研报告——《增强上市公司及其审计师的责任》,在会计职业界和法律界都有很大影响。这些研究第一次揭示了在揭露公司财务舞弊问题上公众与会计职业界对会计师所扮演的角色的不同认识,提出了公众与职业界对审计功能的“期望差距”。同时,Fiflis教授的文章还第一次展现了会计执业活动的两套基本行为准则——指导公司编制以及会计师的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以及指导会计师具体审核财务报表的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S)——在法律上的尴尬地位。
4、侵权法 v.公司治理结构
从70年代后期开始,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则发展的主战场又转移到侵权法中。这一时期也正是西方国家侵权法发展的巅峰时期。受产品责任法的发展,特别是无过错原则的鼓舞,更多的学者加入到主张扩大会计师对第三人法律责任的行列, 对旨在保护会计师免遭诉讼风潮的Ultramares规则展开了猛烈的批判,主张以产品责任为基础构建会计师的专业过失责任。1983年加州上诉法院Wiener法官发表于《圣迭哥法学评论》上的论文《注册会计师过失性不实陈述之普通法责任》, 成为此前一系列研究的总结,也代表了这一时期普通法世界学者对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本态度。他们的理论最终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体现在JEB Fasterners 、Rosenblum等案件中。
随之而来的是80年代中期普通法国家针对会计职业的诉讼爆炸,这是侵权法规则的变化与新一轮公司财务丑闻的爆发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急剧增长的诉讼以及责任保险市场的迅速萎缩,也凸显了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则过于苛峻的一面,暴露出在这一问题上理想主义者的局限。于是,一些学者开始探索合理界定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边界,这种努力一直贯穿于整个90年代。不同学者采取了不同的研究进路。芝加哥大学Fiscal教授(1988)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指出了扩大会计师法律责任在发挥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提高会计师的注意程度以及减少审计失败方面的局限性。康乃尔大学法学院John A. Siliciano教授对将会计师法律责任类比为产品责任的司法逻辑进行批判,指出侵权法改革中的工具主义倾向简单化地对待传统规则。
一个当时不太引人注目,但如今看来更具生命力的理论进路——虽然没有直接对法院处理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路。它最早由前SEC首席会计师Burton在《独立审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的变化》一文中提出, 并由德国学者Ebke在1984年发表的《另辟蹊径:公司治理与独立审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比较法视角》给予了比较全面的阐述。Ebke指出,解决会计师法律责任困境的出路在于优化公司财务报告的整个制度结构和法律环境,这需要立法者、证券市场监管者、公司管理层、会计职业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进路非常清晰地体现在此后会计职业的公关活动中,并逐渐被监管者或立法者所接受。1992年英国Caterbury 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报告,美国2002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改革法案》(以下按国内的翻译简称为《索克斯法案》),都能发现它的影子。
5、专家责任的研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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