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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研究——兼对我国《公司法》第179条的检讨

 
  3、我国《公司法》的解释
  
  我国《公司法》继承了限制资本公积派发股利的传统。《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资本公积不得用于派发股息”,但立法上要求资本公积作为公积金的一种存留于公司的目的还是非常明显的。
  客观地说,由于我国《公司法》奉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传统公司法基于债权人的利益而限制资本公积派发股息的意义并不是非常显著。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以及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出资人必须在公司设立时足额缴付,不存在英美法下股本名义化、而由资本公积记录真实出资的问题。注册资本本身已经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保护,因此,对资本公积的限制就可以相对宽松一些。
  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我国公司资本公积帐户内容的庞杂,限制资本公积派发股利依然是非常必要的,其意义可能更多地在于维持公司自身的持续经营。这是因为,资本公积帐户中归集的股本溢价以外的多个项目,特别是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等等,只代表了公司净资产价值的帐面增长,它们并没有真正实现,也尚未为企业带来实际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如同现代企业的血脉,如果允许企业用资本公积派发股利,无异于“饮鸩止渴”,迫使企业将经营性资产变现,进一步减少了企业创造未来现金流的能力。
  正是在后一点上,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对资本公积的关注已经悄然从单纯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到如何促进公司自身财务运作的合理化。这是可以理解的。当公司资本公积已经成为容纳公司诸多财务运作结果的“聚宝盆”,而非单纯的额外出资之栖息地时,资本公积的功能逐渐多元化也就不可避免。
 
  三、资本公积可以补亏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基于上述的会计与法律的双重视角来观察。
  
  1、资本公积补亏的会计涵义
  
  从会计的角度看,“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本质上只是一种会计处理程序,并不代表实际资金的使用或流出。“资本公积”、“亏损”都是从企业的资金来源、而非实体资金角度来界定的概念。资本公积所代表的实体资金如果曾经存在过——即在资本溢价以及接受捐赠等情形下——,也早已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与企业其他资金混同。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并不存在一种特别的“资本公积”资金可以被用来弥补亏损。“资本公积补亏”只是一种帐务处理程序,即通过将“资本公积”帐户的金额转入因亏损而呈负数的“未分配利润”帐户,在帐面上消除亏损,从而改善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从资产负债表上看,“资本公积补亏”意味着在“所有者权益”栏下各个项目之间的金额调整。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资本公积补亏的逻辑也获得了《公司法》学者的认可。
  尽管是一种会计处理程序,资本公积补亏也并非虚幻的帐面游戏。亏损是真实的资产减损,补亏也必须通过现实的资产进行抵销。因此,资本公积补亏隐含的前提是其所代表的实体资金曾经真实地存在过,不论是作为股东在股本之外的出资部分,还是公司接受的现金或实物捐赠,抑或公司收到的拨款投入。只有这些资本公积项目所对应的资产才有可能承受灭失或减损,也才能实现真实意义的补亏。因此,那些尚未实现的资本公积项目,如法定资产评估增值或股权投资准备等,就无法用来补亏。从这个意义上看,笼统地说资本公积“可以补亏”或者“不可以补亏”都是不准确的。
  
  2、资本公积补亏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的视角看,资本公积补亏的结果是为企业日后的利润分配行为清除障碍,因此可以纳入广义的“利润分配”的范畴。实践中,公司也正是在利润分配的环节上对资本公积进行操作。如果许可资本公积补亏,同时又没有要求资本公积必须在当年利润、盈余公积无法弥补亏损后来用于补亏,那就意味着公司无须用累积盈余来弥补亏损,而可以全部用于利润分配,这实际上是变相地用资本公积进行利润分配,使得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利润分配的限制形同虚设。很不幸,这正是我国《公司法》目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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