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评价刑事审判是否公正,实际上还是通过个案比较的方式实现的,因为审判公正,就是为了使社会危害和刑事责任相当的犯罪,受到的刑事处罚也相当,离开个案之间的比较,并无公正可言。
事实上,每一位刑事法官的心中,都有一个比
刑法罚则更具体的量刑标准或判例集,虽然不那么稳定、明确和完备,甚至只能说是审判经验,而且法官之间、法院之间的差异很大,但法官们就是依据这个自己在审判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判例集或量刑标准进行审判,从而在判决中体现刑罚按犯罪的社会危害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轻重有别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教学中并不讲授大量的判例,无法让学生建立自己的判例集或审判标准,法律院校毕业的学生,要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还得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向真正的法官学习“什么样的犯罪判几年”这一基本知识,待他掌握了一定数量的刑事判例,心中有了一个既符合、有符合审判实践、能被领导和同事认可的量刑标准之后,才能胜任刑事审判工作。
由于
刑法罚则的量刑幅度较大,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量刑标准,在导致罪刑相适应原则难以把握、审判不公现象难以避免的同时,也为个别法官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开了方便之门,为司法腐败埋下了隐患。
笔者认为,应当在
刑法的框架内适用判例法,以经过一定程序审核的典型的判例作为
刑法罚则的补充,替代那些被称为审判经验的私人的判例集,将存在于每一位法官心中的不稳定、不完备、不自觉的量刑标准,上升为一种成文的、完备的、稳定的量刑标准,使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刑事审判活动按照同一个量刑标准进行,消除因法官的因素造成的司法不公现象,也使判决、裁定的审查监督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在
刑法框架内适用判例法,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不同的犯罪种类或罪名,精选一批量刑适当的判例,赋予类似于司法解释的效力,或经过人大常委会审批后,作为
刑法的附件,以判例的形式,将每一种犯罪或每一个具体的罪名的罚则,作出更加详细的划分,将类似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按照犯罪的社会危害和刑事责任的不同,细化为若干更小的量刑幅度,为刑事审判提供更具体的可操作的量刑标准,为评价刑事审判的质量提供科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