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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法律是准确执法的前提

  我们仅以以下两个解释文件为例进行讨论。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于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从名称上看,两个解释文件都是关于某一物品能否认定为毒品的解释。
  《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于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是这样规定的: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属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其他毒品”的范围。
  二、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不论数量大小、依照《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
  根据这一解释,盐酸二氢埃托啡属于毒品已确定无疑。
  《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是这样规定的: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只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解释,盐酸二氢埃托啡就属于“其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氯胺酮就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非毒品的部分,不可以直接适用不论数量多少都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这里,氯胺酮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围,这是明确无误的;对于氯胺酮可以比照毒品进行处理,这也是明确无误的。由于氯胺酮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上较为常用,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毒品,因此在处理上可以有最低数量标准的限制。
  我们是具体的法律执行者,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准确的执行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法律及法律解释的精神。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常会遇到一些引起我们疑惑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解释问题,这个时候我们所要做的不是简单的质询法律或法律解释的合理性,而是深入研究有关法律及法律解释的精神,毕竟立法或解释法律的过程比我们理解它的过程要复杂的多,细致的多,深入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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