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充分公开要求看,申请文件不需要公开药学上全部可用的载体或稀释剂,也不需要穷尽混合的全部具体方式。这在各国专利法律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例如,美国第6809094号专利的权利要求9保护一种药物组合物,它包含权利要求1中具有药效的一定剂量的化合物,以及药学上可以接受的载体。美国第6852731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化合物或者其药学上可以接受的盐。它的权利要求49保护一种药物组合物,它包含权利要求1中的化合物和药学上可以接受的赋形剂。在这些授权的美国专利中,申请人并没有穷尽药学上可以接受的盐、载体、赋形剂,也没有穷尽全部混合、组合方法。
因此,上海三共制药有限公司和日本三共株式会社寻求我国法院保护其专利权的诉讼并非完全缺乏专利稳定性和可执行性方面的法律基础。对于该案引发的第二个问题,我国大批专家一致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专利侵权判定司法解释的时候,要借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
这个案例产生于2005年6月。该月,美国Merck KGAA公司和Integra I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终于落下帷幕。随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Merck KGAA公司在这个长达9年的纠纷中获得了最后的胜利。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裁决意味着,美国药物专利保护的范围出现了较大调整。
IntegraI生命科学有限公司、Burnham研究所和Telios医药公司就RGD肽(三肽)序列Arg-Gly-Asp拥有五个美国专利:4988621、4792525、5695997、4879237、4789734。从1988年开始,MerckKGAA为Scripps研究所的DavidCheresh博士提供经费,资助他研究脉管发生机理。“脉管发生”是指从现有脉管长出新血管的过程,它在肿瘤疾病、糖尿病引起的视网膜疾病、风湿性关节炎疾病等很多疾病中发挥关键作用。Cheresh博士发现,通过阻止αvβ3黏合素在内皮细胞上的增殖,人们可以抑制脉管发生过程。1994年,Cheresh博士先用自己开发的一种单克隆抗体,后来用MerckKGAA提供的环状RGD肽成功逆转了肿瘤在小鸡胚胎中的生长。这一成果公开发表后引起了IntegraI公司等专利权人的注意。
为了延续即将到期的合作协议,1995年2月1日,Cheresh博士提交了一份Merck KGAA与Scripps研究所的合作建议书。建议书设立了三年期的药物开发项目。从第一年开始,Scripps研究所在有机体内外分别测试RGD肽的脉管疾病药用效果。第三年,项目研究成果能够用于向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提交新药临床实验申请(IND)。1995年2月20日,Merck KGAA同意上述建议的主要内容。同年4月13日,它承诺向Scripps研究所支付600万美元资助上述项目,并明确规定Scripps研究所负责用Merck KGAA提供的RGD肽进行药用测试,一旦发现适合进行临床测试的化合物,Merck KGAA负责实施申请FDA临床测试许可所需要的毒性检测试验。1995年9月,双方就如上内容签署了合作协议。
从1995年到1998年,Cheresh博士用Merck KGAA提供的RGD肽进行了体内外药用试验。试验主要针对化合物EMD66203以及它的两种衍生物EMD85189和EMD121974。1997年,试验结果显示,EMD121974最有希望在人体测试中取得成功。早在1996年,Merck KGAA就启动了就RGD肽在美国和欧洲申请临床测试许可的计划。此前,Merck KGAA看好EMD85189,1997年4月之后,它开始看好EMD121974,并向FDA提交该化合物的研究情况。1998年10月,Merck KGAA把RGD肽的药用科研成果提供给了国家癌症研究所,后者同意资助RGD肽的临床测试。1998年,国家癌症研究所就EMD121974提交了IND。
与此同时,拥有RGD肽专利的三家公司也一直在采取积极行动。早在1996年7月18日,三位专利权人就在加州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Merck KGAA故意侵权,并引诱他人侵权,指控Scripps研究所和Cheresh博士在试验中使用RGD肽也构成专利侵权。被告则主张,自己的行为受判例法上的试验豁免原则,以及《美国法典》第35篇第271节(e)(1)的保护。2001年,一审陪审团认为三名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Merck KGAA应当承担1500万美元的赔偿责任。不过,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驳回了针对Scripps研究所、Cheresh博士的侵权行为做出宣告式判决的诉讼请求,但是确认陪审团对损害赔偿的决定有充分的证据支持。2004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基本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决,但是支持被告的请求准许对赔偿额进行调整。Merck KGAA最后把官司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6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Merck KGAA诉IntegraI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等”案做出裁决,推翻了下级法院的结论,并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新的诠释。
按照《美国法典》第35篇第271节(e)(1)规定,针对一项专利发明,仅仅为了遵照管制制造、使用,或者销售药物(或兽医生物产品)的联邦法律而开发和提交信息所进行的相关合理使用,在美国不侵犯专利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曾经认为,这个规定产生于1984年,国会设立这个规定的目的是鼓励仿制药研发和生产。因此,它只适用于人体试验阶段的侵权豁免,尤其仿制药的侵权豁免,不适用于探索性的科学研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主张,上述法定侵权豁免规定不涵盖临床前研究,例如筛选或者开发用于临床试验的候选药物。它认为,这个规定仅仅保护为向FDA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信息而测试药物的活动。Merck KGAA资助的试验没有用于向FDA提交这种信息,而是用于识别最佳的候选药物,从而方便实施进一步的临床试验。因此,二审法院裁定Merck KGAA应承担侵权责任。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认为《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1938)就是《美国法典》第35篇第271节(e)(1)所述的联邦法律。按照该法,为了获得人体临床试验许可提交的IND申请中,或者为了获得新药上市许可提交的NDA申请中,制药商必须向FDA提交科研数据。本案中,Merck KGAA为开发和提交这种科研数据对涉案专利技术所进行的合理使用,不侵犯该专利的使用权和进口权。最高法院合议组法官一致认为:“只要有合理的根据确信检测的化合物可能成为FDA申请的标的,而且试验产生的数据和IND、NDA申请有关,那么临床测试前使用专利化合物进行的试验都受《美国法典》第35篇第271节(e)(1)保护。”其中,临床前测试包括药物的人体安全试验、药物效力试验和药理试验等。而且,即使专利化合物本身没有成为FDA申请的标的,甚至科学研究最终没有产生任何IND申请,上述豁免侵权的规定仍然能够保护上述全部临床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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