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要问题反思

  对于上诉人的主观过错,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普通法,主观意图可以用直接证据证明,也可以用证据综合来证明。一审法院没有找到这方面的直接证据,而是依据证据综合判定上诉人存在主观过错。二审法院认为,地区法院的这种做法没有问题,但是原告就其主观过错提交的反驳证据尚值得继续研究,而且当时产业界就不同剂量的化合物比对半衰期数据可能是合理的做法,这样,不公开具体的剂量差异可能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忽略的数据属于重要现有技术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宣告式判决不能解决上诉人的主观过错问题,上诉人有否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欺骗专利审查员,这还需法院进一步审查。这样,裁定安万特两项美国专利没有执行力的一审判决被推翻,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该案虽然没有创立新的规则,但是对美国第二种专利不可执行制度的具体实施路径做出了很好的诠释。
  美国第一种专利不可执行制度起源于普通法,在克林顿时代进入成文法;第二种制度属于专利申请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度,也起源于普通法,目前其主要规则存在于普通法与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中。例如,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第600章第609节,以及第2000、2001、2002、2003、2004章专门规定了相当复杂、完备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度,总字数超过中国《专利法》。在近两届美国国会的几部专利法案中,某些议员开始了完善这一制度的立法努力。但是,他们的主张都非常简单、粗糙。没有什么议员能够在法案和论证资料中真正掌握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主要判例的相关内容。
  我国尚没有相关立法。不过,我国专利申请人故意复活自己或者他人现有技术的情况比较常见。某些案件中,同一申请人就自己的同一项技术重复获得了大量的垃圾专利。有些人则翻译、修改国外专利文献后申报国内专利。在法律实践中,这类垃圾专利对正常的科技创新、市场竞争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个案中,被害人通过专利无效诉讼抵制这类专利诉讼的费用很大,时间过长,而且不能就恶意诉讼获得补偿。一旦部署这种垃圾专利的策略被普及,我国专利制度将被极度扭曲,成为人们实施不正当竞争,而非鼓励科技创新的工具。
  目前,我国年度专利总申请量已经超过美国6万多件,绝大部分是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虽然我国发明专利有实质审查,但是和美国不同,我们的发明人、原始申请人、受让专利申请权的后续申请人等都没有所谓信息披露义务。如不及时改革专利审查制度,我国专利品质的问题可能积重难返,严重挫伤中国专利制度的现代化进程。据国外专家估计,即使现在改良专利审批制度,中国垃圾专利的问题还是会大爆发,持续阻碍中国科技进步至少十年。引进信息披露义务制度,这应当是我国专利审查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实际上,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判例集》还蕴藏着其他宝贵的规则。它们是美国专利律师和审查员数百年实战经验累积的大智慧,也是我们思考专利问题的重要参考。翻译、出版这些专利宝典应当是我国当前最基础、最重大、最有用的知识产权科研活动之一。可惜的是,中国有汗牛充栋的知识产权教科书、研究报告、论文,但是从来没有人投资开展这项研究活动。在很多方向性、原则性的大问题上,我国的专利政策制订者尚处于迷茫之中。消除迷茫的对策不是编造理论,然后推导出路,而是谦虚地借鉴经过长期实战磨砺的大智慧。
  (二)专利链接问题不是两三个法条能解决的
  第二个例子涉及专利链接制度:
  美国辉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制药企业,产值超过中国本土全部5000多家医药企业的总和。左洛复是辉瑞公司生产的重磅产品,为了生产并销售其仿制药,Teva公司首先发起了针对左洛复的专利“不侵权”之诉,以主动采取措施,规避专利风险,意图抢占巨大的市场份额。虽然,美国法院最终驳回了Teva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这种具有专利风险意识的做法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与思考。
  左洛复是辉瑞公司的一种专利药,约占辉瑞公司销售收入的7%。它的仿制药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总部位于以色列的Teva制药公司是全球前20大制药企业,也是全球最大的仿制药供应商之一。它91%的销售收入来自北美和欧洲市场。为了抢先进入左洛复的仿制药市场,Teva制药公司向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提交了针对左洛复仿制药的简化新药申请(ANDA)。在申请书中,它向FDA提交了关于不侵害专利的证明,并给专利权人辉瑞公司发去了“不侵权”的通知书。辉瑞公司没有在45天时效内对Teva制药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于是,Teva公司首先向法院提起了“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做出宣告式判决,确认自己的仿制药不侵犯辉瑞公司在《药品目录》上登记的专利。不难理解,这种主动提起“不侵权”之诉的做法是Teva公司为了规避专利风险的自我保护之举。
  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Teva制药公司的诉讼,认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出现《宣告式判决法》要求的真实争议,因此法院没有管辖权。该院认为,按照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Amana冷藏公司诉Quadlux公司案(1999)”中的裁决,在同时满足如下两个要求的时候,法院才能依据《宣告式判决法》审理“不侵权”之诉:第一,专利权人明确的威胁或者其他行为可以被“不侵权”之诉请求人合理地理解为自己将面临侵权诉讼。第二,“不侵权”诉讼请求人已经采取的行动或者它期望采取的行动可能使自己侵犯他人专利。通过审查诉讼材料,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认为,Teva制药公司提交ANDA申请的行为使它满足了第二个要求,但是它就辉瑞公司的行为提交的证据不能满足第一个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