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民法解释之依据与解释方法之运用

  (2)关于参酌判例进行解释。我国非判例法国家,判例的先例效力未得到立法的肯认,但此种情形并不妨碍在法律条文发生疑义难以适用而已有妥适之判例时借鉴该判例进行解释。当然,理论上言,若不承认判例法,则第一个判例便无从产生,又谈何适用判例进行解释,但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根据立法精神、学理、域外立法例等对某些有争议的法律条文的适用通过案例予以了解释(如关于公司人格否认方面的案例、关于商标信托方面的案例等),此种由高人民法院正式通过并以一定方式公布的案例应当赋予其先例的效力,至于将其参酌为法律解释的渊源则更不应有疑义。
  (3)关于参酌域外立法例进行解释。这主要是我国的民事立法本身都存在借鉴国外立法例或进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于此情形,当某些从域外借鉴而来的法律条文出现疑义时,参酌相关国家的立法例和判例进行解释顺理成章。如《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规范、缔约过错责任规范、不安抗辩权规范、债的保全代位权规范等。当然,参酌域外立法例和判例无疑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不可削足适履或生搬硬套。
  上述民法解释的诸种方法或规则尽管理论上而言应有适用之先后顺序,但司法实务中法官和仲裁员当依发生疑义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之具体情形,选择最为贴切、最为妥当、最相匹配之任何一种方法或同时适用数种方法,皆属正常,均无不可。
  
  三、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运用
  
  当民法规范对某些民事关系未作出规定或规定有冲突时,说明立法存在漏洞,需以漏洞补充的方法进行解释。法律漏洞“指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而未设规定。所谓未设规定系指不为 法律的可能文义所涵盖。”漏洞补充不仅超越了法条使用的词句,而且超越了法条本身,而纯粹依立法目的、法律原则进行解释。
  法律漏洞的补充与法律条文的解释有时并不能截然区分而有所交叉。例如,前述《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但未规定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和仲裁机构能否变更,此种情形可以从该条之所以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可知其系基于安全与效益的价值取向,不轻易否定已经形成的交易和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得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可以变更的结论。但同时,也可以认为该条规定属于立法漏洞,其仅规定了当事人请求变更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的情形,而遗漏了当事人请求撤销法院和仲裁机构可否变更的问题,故而运用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予以解决。
  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原理与法律解释有异曲同工之妙,其意旨均在于通过司法者的创造性活动克服制定法之局限性,准确释法,实现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之终极价值。
  (一)目的性扩张填补方法
  法律漏洞实即立法时由于法律语言本身的局限或者立法者的疏漏而导致的规则缺失,在设计一种规则的同时遗漏需要规定的相关联的其他规则,此种情形为法律漏洞的最常见情形,需要运用目的性扩张的漏洞填补方法,即根据已有的相关条款的立法目的而推导出遗漏的规则的应有内涵,扩大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而扩大法律涵盖社会生活的范围,弥补制定法的局限性。所以,目的性扩张的填补方法在司法实务中运用最为广泛。例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其关于撤销权的对象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三种情形,在此三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有很多与此三种情形类似的行为同样会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条却未予规定,如放弃未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财产、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担保等,对这些行为若债权人发现后请求法院撤销,尽管撤销权的法律条文即《合同法》第74条对此未有规定,但应扩张该条的适用范围,将此三种行为纳入该条的适用情形。又如,《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未规定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依目的性扩张的填补方法,该条应当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情形。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