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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初探

  首先,投保人投保的是自己的信用风险,因而不具备不确定性。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必须是超出投保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即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风险不属于可保风险的范围。但在保证保险中,对于投保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皆要依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除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外,还要承担在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承诺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如果对保证保险适用同样或者类似的规定,则债权人的基础合同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保证保险的信用风险防范目的也就无法得以实现。
  其次,在运营机理上,一般财产保险的责任载体是投保人自身的财产,即众多投保人互助共济、共同分担风险,补偿责任载体主要是由众多投保人交纳的保费形成的保险基金,其经营运作原理是大数法则。而保证保险的保险费计收依据不是建立在风险分担的基础之上,不是根据风险概率计算出来的,而是投保人在借用保险人信誉同时支付的对价,通常是按照债权金额一定的比率收取的,和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类似。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控制主要是信用调查、收取保证金或要求投保人提供反但保来实现的,一旦出现风险,其承担责任的资金来源除了其收取的保险费以外,还包括其经营积累所得的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
  再次,在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和对象上,保证保险和一般商业保险也存在较大的区别。根据保险法45条对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只有在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权在赔偿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法第47条还将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代位求偿的范围之外。而在保证保险中,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保险人对债权人赔付,保险人都有权想投保人进行追偿,否则保险人将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并且保险人往往通过担保、开立银行共管账户等措施对追偿权的实现予以保障。
  最后,在功能上,财产保险主要有稳定器的作用,主要对可保利益提供保障,一般不具备促进社会资源、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作用。而保证保险的首要功能是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因而客观上具备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功能,具备经济杠杆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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