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宪法适应性的专门论述,请参阅费善诚:《论
宪法的适用性》,《法学家》1996年第3期。
有关本案的叙述、评论大有汗牛充栋之感,在此姑且参阅王磊:《
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磊:《
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
宪法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有的学者认为这反映中国立宪理论上的误区,是对
宪法的误用。参见蔡定剑:《中国
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实际上,由于长期浸淫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而马克思虽然最初接受了黑格尔的“国家社会二元论”,但他认为应当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放到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中去理解。在他看来,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个人利益、局部利益都是统一于整体利益的,国家与社会由资本主义的二分重新走向统一,
宪法也就不会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仅具有对抗国家的取向了。所以,上述问题亦很可能是立宪者本身无意间而达致的超越近代
宪法而到达现代
宪法的结果!当然,这种说法显得浪漫了一些,果真是那样的话,那么在我国宪法中控制国家的那部分所起的作用肯定会比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弱的多,因为其至今尚未接受过近代立宪主义的洗礼!有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可参阅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郁建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2年第2期。
张翔文,前注12揭。
] 前者如198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后者如1995年四川新津县人民法院援引
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审判的案件。相关介绍,姑可参阅王涌,前注*文;喻敏:《论男女平等的
宪法原则在“民事领域”内的直接效力》,《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参考文献】(1)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M],上、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王磊:《
宪法的司法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刘军宁:《论经济制度在
宪法中的地位》[J],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5期。
(7)(美)Peter E. Quint:《
宪法在私法领域的适用》[J],余履雪译,蔡定剑校,《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
(8)张翔:《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J],《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
(9)强世功:《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建设中的困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10)周永坤:《论
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J],《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