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在对越境损害性后果的赔偿问题上,确认行为国承担赔偿范围的大小,在《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三章第22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其规定也主要是从公平责任原则出发,分析有关损害赔偿问题各个方面的因素,来确定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范围的大小。
三、结语
笔者认为,探讨研究损害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归责原则,因其特殊性则必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方面、一个角度的分析,而应从多方面多种视角分别考量和探讨,才不会令我们的思维限于程式化的僵局。
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之一,是违反国际义务。此法理基础上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不过仅有过错而未发生损害则行为国不承担责任。此法理基础有助于解释为何行为国要承担预防和减少损害之责任,但却难以应对不违反国际义务而造成损害时行为国仍须承担责任之情形。这便出现了第二种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即责任主体处于特定的事实状态。基于此法理基础,即适用严格责任的赔偿原则。但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形必须法有明定,这也就使得严格责任缺乏灵活性的特点暴露出来。为了弥补这种缺陷,笔者建议引入公平责任原则。即主张在没有违反国际义务又非法律规定可适用严格责任之情形下,基于损害事实确已发生的法理基础,即可要求行为国合理分担受害国的不幸损失。在具体的赔偿问题上,现行国际立法从趋势上也确实参照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理念,更好地解释了如何进行损害赔偿等问题。
经由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尽管损害责任的三项法理基础各不相同,归责原则的适用也不尽一样,但在结构上,三者却紧密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因此,只有将三者共同作为损害责任之法理基础,才能使我们在分析损害责任制度时感觉到豁然开朗,从而为这项制度的确立提供可靠的法理依据。
【注释】 周忠海 主编《国际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P233 慕亚平 周建海 吴慧 著《当代国际法论》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 梁而 译 载法学评论 1999年第6期 王铁崖 主编《国际法》 法律出版社 1995年8月版 P164 周永坤 著《法理学——全球视野》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P264 周永坤 著《法理学——全球视野》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P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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