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论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员小波


【摘要】对商事主体的认定,大陆法系国家分别有三种立法例,即实质主义、形式主义和折衷主义。对商事主体的认定应将商主体和商行为结合起来加以研究,商事主体具有三方面明显特征:法律拟制性、行为营利性、能力特殊性。具有区别于其他主体的明显特征,商主体理论的研究对构建当代中国商法体系颇有裨益。
【关键词】商事主体 营利性 商事能力
【全文】
  商事主体是指依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商事主体是现代商法的核心概念,它具有民事主体基本特征,又具有民事主体所不具备的特殊法律属性,那么认识商事主体法律特征的依据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从行为角度和主体角度两方面来分析。
  如何界定商事主体,大陆法系国家分别有三种立法例:实质主义(法国),形式主义(德国),折衷主义(日本)。法国商法采实质主义,即客观主义,只要主体从事的活动属于商行为,那么他就是商主体,这是以商行为为标准来判定商主体;德国商法采主观主义,即形式主义,商主体是商法的中心,同一行为商主体为之,适用商法,非商主体为之,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这是以商主体来判定商行为。从法律行为本质而言,任何法律行为都是特定主体实施的行为,特定主体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主体行为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商行为是具有商事能力的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在商法起源、发展和日臻完善的过程中,商事成文法立法的逻辑起点经历了从商人身份到商行为再到商主体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尽管从主体角度难以完全涵盖商主体的全部法律特征,因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诸行为中,并非都是商行为,此种情况下,需要把商行为和商主体结合起来加以研究,才能判断商主体究竟是民事主体还是商事主体,才能全面认识商主体的法律特征。商行为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也是认定商主体的一个辅助标准。董安生认为:“对商人的认定,应将商行为理论与商事登记制度结合起来,即商行为理论是认定商人的基础,但商事登记则是认定商人的标准。”当然认识到从行为视角对法律特征予以剖析的重要性的同时,必须坚持从主体自身角度加以审视,如果强调行为时忽视了主体视角,则会本末倒置。基于此认识,笔者认为商事主体至少应包括三方面特征:即主体法律拟制性,行为营利性,商事能力特殊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