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著作权无瑕疵担保条款不能成为出版者的免责事由,但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加入此类条款还是很有用处的。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出版者向著作权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作者追偿,要求作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出版者因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否,责令出版者承担不同形式的民事责任。
1、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应负的民事责任
《若干解释》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说明,对于民事赔偿,出版者承担过错责任,即有过错则赔偿,无过错则不赔偿。依据
《若干解释》第
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其出版物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应当依据《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若干解释》第
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