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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尽管著作权无瑕疵担保条款不能成为出版者的免责事由,但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加入此类条款还是很有用处的。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出版者向著作权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作者追偿,要求作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出版者因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否,责令出版者承担不同形式的民事责任。
  1、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应负的民事责任
  《若干解释》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说明,对于民事赔偿,出版者承担过错责任,即有过错则赔偿,无过错则不赔偿。依据《若干解释》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其出版物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若干解释》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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